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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公开提前还是不提前


专利申请公开提前还是不提前
专利申请公开提前还是不提前?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首先,在某些情况下,提交专利提前公开的声明,在申请日起满18个月前即行公开,对申请人是有利的。   (一)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但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只有在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才被赋予主张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在此情况下,不管是为了有效延长可行使专利权的时间,还是为了与产品的生命周期相匹配(比如电子产品等生命周期较短的产品),专利申请人都有必要争取尽早获得专利权。要想使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时间尽可能的提前,请求对申请文件提前公开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发明专利申请要获得授权,必须经过实质审查阶段,而实质审查又必须在专利申请文件被公开之后才能进行。因此,从理论上讲,提前公开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将其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程序的时间提前。   (二)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申请人即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也就是获得所谓“临时保护”。很多发明专利申请所涉及的产品和/或方法在申请日以后即由申请人通过产品上市或发表论文等方式进行了公开,在此情况下,将专利申请文件提前公开以获取“临时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对于那些很容易通过反向工程获知其发明内容的产品。虽然由于专利法没有对“临时保护“涉及的费用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所谓的“临时保护“实际操作起来并非那么容易。但是,在申请专利的技术已经出于事实的公开状态的情况下,提前公开至少可以对社会公众,尤其是相关行业的竞争对手以警示作用。   (三)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抵触申请只能用于评价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但不能用于评价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在此情况下,将专利申请提前公开可能会对竞争对手的在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产生有效的负面影响。   本行业的竞争对手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发明点经常是相同或者相近的。一项专利申请的申请人通过请求提前公开其专利申请的内容,可以使其专利申请所记载的发明信息尽早地进入公知领域,以属于可以评价在后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从而降低竞争对手就该专利申请相关技术获得专利权的几率。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发明专利申请的提前公开可能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一)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根据专利申请文件是否被公开,申请人撤回其专利申请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申请被公开前撤回,一种是在申请被公开后撤回。这两种情况会对专利申请人的利益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   如果专利申请文件尚未公开,在该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后,申请人可以选择将其作为技术秘密保留,或者就该技术本身再次或就该技术进行进一步改进后重新提出专利申请。但如果专利申请文件已经公开,则意味着该技术已经进入了公知技术领域,申请被撤回后,申请人就丧失了就该技术内容获得专利保护的机会。因此,专利申请文件越晚公开,留给申请人决定是否将其公开,以使其进入公知领域的时间就越长。   (二)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抵触申请只能用于评价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但不能用于评价专利申请的创造性。申请人利用专利申请的提前公开对竞争对手的在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产生负面影响的同时,也可能对自己的在后专利申请产生负面影响。这对于连续性的科研过程中产生的系列专利申请的影响尤其明显。   在自己在先专利申请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在其未公开之前,提出从属专利申请,必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但是如果从属专利申请是在自己的在先申请公开之后提出的,则在先申请所公开的发明内容就不能用来支持在后的从属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了。   此处应当注意区别自己的在先专利申请与“抵触申请”的关系。抵触申请只是指由“他人”在先申请且在后公布的专利申请,不包括还没有公开的自己的在先申请。专利申请人切忌拿自己的在先申请来吓唬自己,说自己的在后申请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但要注意其公开期限。
    (三)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代理人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负有保密责任。也就是说,发明专利申请被公布前,专利申请人的竞争对手是无法获知该专利申请的内容的。企业在进行技术开发之前,往往需要通过专利检索获得相关技术的最新动态和最新的研究成果。然后,根据专利检索获得的相关信息制定相应的技术开发策略及其他相关策略。因此,专利申请文件公开越晚,竞争对手获知该技术信息的时间就越晚,获知其进行的研发为重复研发的时间就越晚,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研发的时间也就越晚。也就是说,公开的时间越晚,就越有可能扰乱竞争对手的战略部署,并可能大大增加竞争对手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部分企业会选择提前公开以加快获得专利授权,比如,在《中关村独角兽企业专利现状发布》中,中关村独角兽企业的发明专利公开时间平均为四个月,远低于专利法中规定的十八个月。所以提前还是不提前,确实是个问题,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那是不是如专利法中规定的一样,所有的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公布,不能获得更长时间的公开时间呢?   实际并不是这样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的企业发明专利公开时间超过18个月,比如,有篇专利(公开号为CN103427954A)的公开时间竟然达到了65个月。目前,我国的专利审查程序中,虽然并未对延迟审查作出相关规定,那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想延迟审查的话,该怎么进行呢?   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公开攻略,有的企业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还有可能会想要延长专利公开时间,以更好地影响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策略。具体操作方式根据延长时间的不同,有以下几种:   1. 仅延长6个月左右   一般情况下,从专利申请至专利公开的时间若在20个月左右,是可以理解的。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中,对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作出详细说明: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起满十五个月进行公布准备,并于十八个月期满时公布。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初步审查合格前,要求提前公布其专利申请的,自初步审查合格之日起进行公布准备;在初步审查合格后,要求提前公布其专利申请的,自提前公布请求合格之日起进行公布准备,并及时予以公布。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 起满十五个月,因各种原因初步审查尚未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将延迟公布。   由此可知,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后,有可能因为排版、印刷、节假日等问题,而导致超过十八月公开;而初步审查不合格,更是要超过十八月的期限。但这两种情况导致超期的时间都不会太长,根据对中关村独角兽发明专利公开时间的统计,延长时间都在6个月左右,即公开时间18-24个月。   2. 延长6-12个月   企业在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后,可以采取分案的方式以获取较长的保护期,这也是较常见的一种做法。   3. 延长超过12个月   在统计中关村独角兽企业发明专利公开时间时,有一部分发明专利公开时间超过了12个月。经过分析发现,该部分发明专利是由国外进入到中国阶段后公布的发明专利,从而使得公开时间较长。更有甚者,将发明专利申请由国外进入到中国阶段和分案结合起来
    专利申请公开提前还是不提前?当然,除了上述方式,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可以申请“潜水艇专利”,在市场形成之前处于公众不易获知的状态,市场一旦形成,即可要求使用者(主要是竞争对手)支付授权许可费用,同时,达到以专利压制竞争对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