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是否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
时间:2023-02-26 17:49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如何判断是否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由于实用新型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程序即可直接获得授权,而发明专利则需经过初步审查、实质审查两道程序才能得到授权,所以普遍观点都认为发明专利更稳定。那么如何判断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判定? 技术特征的比对方法 全面覆盖原则与等同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重要规则。所谓全面覆盖,通俗地讲就是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全部再现。是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均适用的前提条件。 等同原则源于美国的判例法,属于英美法系中的“法官造法”。作为大陆法系的中国,等同原则在实践中已经广泛适用。但是,长久以来我们在处理全面覆盖原则与等同原则的关系时,与不同国家与地区存在较大差异。美国早在1997年Warner-Jenkinson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就明确指出: “包含在权利要求中的每一项技术特征对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来说都是重要的。因此等同原则应当针对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技术特征,而不是针对发明作为一个整体。即使是单个的技术特征,也不允许将保护范围大到这样的程度,使得实质上在忽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该技术特征。只要等同原则的适用超过上面所述的限度,我们就有信心认为等同原则不会损坏专利权利要求在专利保护中的核心作用”。 上述论述被普遍认为是建立了适用等同原则的“全部技术特征”准则,换句话说等同原则也适用全面覆盖,不应忽略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任何一个技术特征。该案的判决标志着美国放弃了1983年在Hughes Aircraft Company v. Unite States 案中确立的“整体等同”理论。同时,也说明美国经过几十年的徘徊和争议后,又重新明确了“全部技术特征原则”,这是美国在仔细权衡利弊后做出的抉择。从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看,其智慧财产局于2004年发布的《专利侵害鉴定要点》中规定: “相对于申请专利范围之技术特征,待鉴定对象之组件、成分、步骤或其结合关系的改变或替换未产生实质差异时,则适用‘均等论’。适用‘均等论’须先符合‘全要件原则’始有成立可能”。 从上述规定亦可看出,“全要件原则”是一个大原则,如果不满足“全要件原则”,则可以得出专利侵权不成立的结论,不论是相同侵权还是等同侵权,都要满足“全要件原则”的大前提下,再去区分“字面侵权”和“等同侵权”。而我们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全面覆盖原则仅适用于相同侵权,排除了对等同原则的适用,曾今“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是对立、并列的两个问题,一般是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不够成侵犯专利权时,还应当使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即被控产品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分析认定两者是等同的技术特征,因而应认定被控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如何判断是否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随着侵权理论和审判实践的发展,司法实践对全面覆盖原则与等同原则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在福建多棱钢公司与启东八菱钢丸公司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979号民事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相对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都应当认定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使被控侵权方法的选材与涉案专利技术的选材相同,但缺少其他技术特征,也不能认定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判例的形式明确了全面覆盖原则不仅适用于相同侵权,亦同样适用于等同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