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禁止反悔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3-02-26 17:49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禁止反悔原则是什么?当今世界的竞争是科技创新的竞争,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中的核心要素,国外企业一方面加紧海外,一方面运用专利侵权诉讼打压中国企业。企业如果要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必须充分了解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应诉技巧,包括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是在长期司法审判中,形成的一些判定原则,专利法领域的核心是专利侵权的判定,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务中逐渐形成了判定的几种原则,其中包括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多余指定原则以及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专利侵权判定原则,虽然我国至今没有纳入立法,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普遍适用,并形成了一些具有典型性的判例,那么什么是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过程中,若为了满足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缩性修改或陈述,则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原则是对专利侵权判定的另一原则“等同原则”的重要限制,即法院在适用在“等同原则”判定是否侵权时,应当先适用该原则,目的在于“敦促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诚实守信,避免当事人在行政授权确权程序和侵权民事诉讼中对权利要求作出不一致的解释。通过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范围予以必要的限制,可以合理地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维持专利权人与被诉侵权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禁止反悔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之一,属于国际通行规则。例如在英、美、日、德等国家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均有对应的适用此规则的法律规定。我国专利法中对禁止反悔原则未有规定,但是在最高法院200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中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即是禁止反悔原则。 民商法及诉讼法上均有“禁反言原则”(estoppel),而在专利侵权领域这一规定统一称为“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专利权人往往往会通过对权利要求或说明书的限缩以便获得授权或维持权利有效,但在侵权诉讼中又试图又通过等同侵权将已放弃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010年《司法解释(一)》第六条规定:“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注意到该条款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无效宣告程序”,而司法实践中大量专利权人违反禁反言的情形均发生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对授权程序中所作陈述的反言,而且并非每一起专利侵权诉讼均会伴随着无效宣告程序,故此次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权利人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 该条款的亮点在于: 1.把禁止反悔原则所禁止反的“言”的适用范围范围扩大到了“专利授权确权程序”,即包括了专利申请、公开、公布、实审、授权和公告、复审、无效和无效司法审查在内的整个专利权生命周期。 2.正向激励专利权人高质量地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和提高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答复的水平(特别注意要聘请专利代理律师),规定了限缩性修改或陈述必须“被明确否定”,才可视为技术方案的不放弃,这实际上也是反向激励被控侵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来“挤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挤掉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水分”。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禁止反悔原则是什么?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条件: 1、只有侵权行为没有落入字面侵权,并且可能构成等同侵权时,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也就是说,假如申请人在审查程序中,以意见陈述的方式,曾经放弃过某一技术方案,但最后该方案又出现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中,则不能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理由是申请人最后还是选择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方案。尽管申请人在审查程序中有反复的情况,但这种“反悔”并未最后成为事实。 2、如果是应审查员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假如审查员的意见是错误的,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如审查员认为申请人权利要求A、B、C不具有专利性,但事实上是具有专利性的。申请人为了获得授权,将权利要求修改为A、B、C’,在授权后,他人实施A、B、C方案,不构成侵权。权利人不能以审查员的意见是错误的为理由而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理由是当初如果申请人认为审查员的意见不正确,完全可以通过后续的复审程序、甚至复审诉讼程序来获得救济。申请人并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只有自己承担该不利的后果了。且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审理侵权诉讼的法官将不判断当初审查员的意见是否正确。 3、申请人在审查程序中的修改或陈述,无论是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被动进行的,还是申请人主动进行的,均不影响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不能狭义的理解只有应审查员的意见进行的修改或陈述才不能进行反悔。 4、不考虑申请人在审查程序中主动修改的主观动机。除非在审查案卷中存在证据,证明申请人修改并非是出于满足专利性的要求而进行的。否则,应当推定申请人的修改或陈述是为了满足专利性的要求而进行的,应当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如果案卷中的证据显示,修改与满足专利性无关,则在授权后不应当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理由是申请人当初放弃的是与专利性无关的内容,不存在为获得专利权而放弃、而授权后又反悔的问题。 5、在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原则不仅是被控侵权人的抗辩手段,而且也是法院确认保护范围的手段。因此,在诉讼中,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原告人是否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在事实上,多年来处理侵权诉讼的法官亦时常在开庭前先行复制申请人在专利局文档中的相关内容,主动审查是否存在违反禁止反悔的情况。当然,并非每一件专利侵权案件法官均要调取专利文档的复制件,而是只有在不构成字面侵权,而可能构成等同侵权时,才有必要调取专利文档中的复制件。 6、禁止反悔原则与公知技术抗辩发生竞合时,仍可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如权利要求的特征是A、B、C’,而侵权产品的特征是A、B、C。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放弃了A、B、C方案,而该A、B、C亦属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授权后专利权人指控他人实施A、B、C构成对其专利的等同侵权。此时,作为被控侵权人一方,可以选择以公知技术抗辩来对抗专利权人,也可以同时以禁止反悔原则来对抗专利权人。而作为法官,在被告以公知技术抗辩的情况下,仍可以主动依职权审查专利权人是否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 规定禁止反悔原则的理由: 1、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基于申请人在审查或无效程序中,通过修改或陈述意见,为了满足专利性,主要是创造性的要求,放弃了某一项技术方案,该放弃的方案,可能仍是授权方案的等同替代手段,故在进行专利侵权判断时,应当将权利人放弃的技术方案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而排除放弃的技术方案的方法,就要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2、限制专利权保护范围超出字面规定太远,平衡权利人和公众的利益。对专利侵权适用等同替代原则,实际保护范围将超出权利要求的字面规定。而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则是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超出字面规定太远,以平衡权利人和公众的利益。既然等同原则是法律对于专利权人超出权利要求字面范围的“公差量”,则该“公差量”应当有一个合理的限制,而禁止反悔原则就是这种限制的手段。 3、维护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原则中的“帝王条款”,而对专利侵权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亦是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如果允许权利人在专利权保护范围问题上违反禁止反悔原则、出尔反尔,则必将破坏诚实信用原则。而坚持禁止反悔原则,不仅可以准确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同时,也会维护健康的社会经济生活 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1、在专利审批中的适用 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中,发明人通常都试图得到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但是如果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过宽,超出了说明书及附图公开的实施例的支持范围,就有可能会损害公众的利益。因此,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有时需要根据审查员提出的对比技术,按照审查员的意见,对权利要求中一些保护范围过宽,概念比较模糊的技术特征以及相似技术方案、技术特征作出说明,在说明过程中不得不在技术上作出一些放弃、修改、限缩保护范围的承诺,否则就难以获得授权。这种对承诺、认可、放弃、修改的内容的说明需要通过书面形式明示,而且说明的结果往往是缩小或澄清专利的保护范围,只有当这种承诺、认可、放弃行为与专利授权或维持专利权有效有关,构成了专利权有效的基础,对专利权的有效起来作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才不能反悔。因此,只要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中明示的内容与专利授权或维持专利权有效有关,就应当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2、在专利无效和司法程序中的适用 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了使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维持专利权的有效,会出于客观需要,修改原权利要求或者应专利局的要求解释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以区别现有技术,而缩小了原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的陈述和修改缩小了权利保护范围,而在后面的侵权诉讼中,为了证明他人侵权,又想把受限制的权利要求范围进行扩大,对方往往会以禁止反悔原则进行抗辩,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在无效程序中即使没有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而只是对权利要求书中的词语的解释也可能造成对专利权人的侵权诉讼中的不利。 禁止反悔原则的意义 1、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增强专利权的稳定性 专利权人通过限缩专利保护范围,以特定意义上的“弃权”方式明确权利要求,其使专利申请人不管是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对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撰写,还是在审查与无效程序中的修改和陈述意见,均需谨慎行事,同时要对其专利有全面的掌握,注意自己的修改和陈述,增强专利保护范围的明确性。 2、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利益,避免过度保护 专利制度的宗旨是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社会进步,如果说缺少专利权保护不利于激励发明人从事发明创造,那么,对专利权的扩大保护和过度保护则会限制其他发明人发明创造自由,其结果同样不利于发明创造,影响大众创新。禁止反悔原则正是可以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最大限度体现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既保护了专利权人的权益,又避免扩大和过度保护带来的不良社会效应。 3、维护专利文件的公信力,体现专利信息公示功能 除了上述两种作用之外,禁止反悔原则还应当有专利信息的公示的功能。通过专利审查历史,专利权人以及审查机关向社会公众提供了相应的文献记录以使公众了解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正如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Festo案中所指出的,“禁止反悔原则的逻辑是专利权人通过专利审查生成了专利记录,以此向公众通知专利权人放弃了在专利权所及范围内的部分特殊主题的权利。 总而言之,在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和适用等同替代原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或者说是手心和手背的关系。适用等同替代原则,就要用禁止反悔原则来限制其“走得过远”。而如果不适用等同替代原则,则也没有必要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土壤”。以上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禁止反悔原则是什么?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