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授权未下证专利靠不靠谱
时间:2023-02-26 17:49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转让授权未下证专利靠不靠谱?很多朋友在进行的过程中,都接触过所谓“授权未下证”专利,这种专利跟一般专利有什么不同,进行转让靠不靠谱呢?下文和亚联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授权未下证专利转让的那些事。 所谓授权未下证专利其实是处于专利授权过程中一个特殊阶段的,审查员对于专利审查基本通过后,会向申请人发出授权及办理登记通知书。一般要求权利人在收到办理登记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登记费和第一年年费,之后专利局发布授权公告,正式向申请人授予专利权。 在发出办理登记通知书和权利人缴纳登记费用期间变成了一段敏感时期,此时虽然专利权还没正式授予,但是授权已经基本板上钉钉,除非权利人忘记缴费。处在这个阶段的专利申请即称作授权未下证专利。由于仅能存在于两个月左右的窗口期内,因此这种专利数量非常稀少。 要想了解授权未下证专利的价值就要了解一下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 专利证书大家都比较了解,由知识产权局颁发给申请人,是授予专利的原始权利凭证,其上记载了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人、发明人等信息。要命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同一项专利申请只在授予专利的时候制作一次专利证书。一般这样是没问题的,但是涉及到专利转让的话问题就大了,授权的时候证书上已经写了专利权人是甲公司,后来甲公司把专利卖给了乙公司,知识产权局又不给重新做证书,那乙公司不就没有专利证书了吗,相当于买了房子没有房产证,如何证明专利是属于乙公司的呢? 别急,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叫做专利登记簿的东西。专利登记簿并不是一个具体的本子,而是存储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库里,这玩意相当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每个专利建立的档案,专利登记簿中记载下列事项: 1、专利权的授予;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3、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5、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6、专利权的终止; 7、专利权的恢复; 8、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9、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和地址变更。 当专利证书与专利登记簿上所记载信息不一致的时候,以专利登记簿为准。可见专利登记簿的信息效力最高,相当于房产登记簿之于房产证一样。在进行专利转让的时候,即使受让方没有专利证书,但只要专利登记簿上记载了受让方是权利人,就可以证明受让方对于专利权的所有。 但问题来了,很多情况下受让方并不想让别人知道自己的专利是买来的,毕竟跟收购相比,自己做出的发明创造更能打动投资人和客户。如果中受让方就是想要专利证书上也记载自己是申请人,甚至发明人都是自己公司的人,怎么办呢? 此时就体现出授权未下证专利的价值了。授权未下证专利交易,就是在专利申请的最后阶段,收到办理登记通知书以后,实际办理登记手续之前,果断向国知局申请变更申请人和发明人,直接将受让方写到专利证书上。受让方可以拿到写着自己名字的专利证书跟客户和投资人侃侃而谈了。由于此时还没有正式授予专利权,还是在专利申请阶段,因此这种交易其实并不是专利权的转移,而是一种专利申请权利的转移。 由于授权未下证专利交易可以使受让方获得专利证书,将收购专利变为看似自行研发的专利,因此收到很多企业的青睐。但这种交易也是专利转让中难度较大的一种。首先是授权未下证专利数量稀少。由于这种专利存在的时间窗口很窄,一到两个月左右,再结合客户需求的专业范围,往往是可遇而不可求。其次是存在一定风险,一方面该专利尚未真正授权,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中介机构或者出让方向受让方隐瞒专利申请进度的情况,可能该专利授权前景尚不明确,即以高价进行出售,后期未能获得授权,给客户带来损失。 另一方面,要在签订合同后,国知局制作专利证书之前这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变更手续,过程并不可控。有时候在变更手续提交之后,尚未进行变更,国知局就按照之前的申请人制作了专利证书,这样就会导致后续交易无法履行。更重要的是,大部分愿意拿出来进行交易的授权未下证专利往往不具备转化价值。试想如果你是发明人,会将一项真正有价值的专利在没有授权的时候就草草转让吗?真正明智的做法是自行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在专利技术的成熟或衰退期才进行转让。 企业为了申报高企或者融资等眼前利益,以远超出正常水平的价格购买了并不需要的专利,一方面短期内蒙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另一方面从长期发展上看会让企业丧失自主开发创新的动力,养成临时抱佛脚的习惯,对于企业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所以说,购买授权未下证专利,一是要找到靠谱的,帮助企业规避转让中的风险;二是切忌将其作为企业获取专利的主要手段,企业真正要获得创新发展的能力还是要靠自身投入去进行科研成果的产出,以上转让授权未下证专利靠不靠谱?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