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人如何进行分案申请
时间:2023-02-26 17:49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专利申请人如何进行分案申请?专利的分案申请指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起分案申请。即将一项专利申请分立成两项以上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通俗的说法是:特殊情况下,一件如果包含多个发明创造的,在其专利授权通知书下发之后两个月内,可拆分成多个专利。 根据上述规定,专利申请中专利分案申请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根据自己的意愿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主动提出的分案申请,即“主动分案申请”,以分案申请的母案申请是否确实存在单一性缺陷为分类依据。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后,认定原专利申请中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存在单一性缺陷,专利申请人根据审查意见的修改要求而提出的分案申请,即“被动分案申请”,以专利申请人是否故意将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多项发明创造写入一件专利申请为分类依据。 所谓的单一性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其中,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专利分案申请的好处 1、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第一次提出的申请,即母案)的申请日,如果原申请有优先权要求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的优先权日; 2、增加了专利的申请数量; 3、增大授权率;即可在驳回复审阶段删除一些不利于专利审查的部分,从而实现了授权率的提高;或,可解决发明创造存在单一性缺陷的问题; 4、可更换审查员,进行重新审查,从而提高专利授权率,若提出分案申请,由于专利审查是采取随机派件的方式分配审查员的,就等于有机会“更换”了审查员; 5、对专利的布局“保密”,申请人如果前期把一个系列专利“打包”进行申请、并在适当的时候再进行分案申请,最直接的效果就是可以迷惑竞争对手。 专利分案申请的提出时机 1、原专利申请的审查期间(原申请如果授权,应审查员的意见可以被动分案); 2、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 3、收到驳回决定的三个月内; 4、不服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决定的行政诉讼期间(包括一、二审期间); 5、已经公告授权,主动撤回、驳回决定已经生效,及视为撤回已经确定的不能分案。 专利分案申请的所需满足的条件 1、提出分案申请时应该在专利请求书的该栏中予以声明; 2、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原申请是发明,分案申请也应当是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也一样。分案申请改变类别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 3、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4、提出分案申请的应当在本栏内填明原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原申请的申请日即为分案申请的申请日。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填写所对应的分案申请号。如果原申请是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则申请人还应当在所填写的原申请的中国申请号后加一括号,并在该括号内注明该国际申请号; 5、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如果超出后又不愿删去的,分案申请将会被驳回; 6、分案申请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都是从原申请日起算。如果原申请是享有优先权的,则实审请求期限应从优先权日起计算。对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办各种手续。期满未补办的,该分案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分案申请还应当按照一件新申请的要求,缴纳申请费并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缴纳已经到期的各种费用,例如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的实审费。 专利申请人如何进行分案申请?一件专利申请在审查的过程中,申请人很可能会为了克服审查员指出的各种缺陷而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经过这样的修改之后,最终得到的授权的权利要求与申请人希望保护的技术方案很可能已经有很大的出入甚至不能够起到实质保护的作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原申请未结案之前以期望的保护范围提出分案申请。 就目前的专利法规来说,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甚至可以使用与原申请最初递交的权利要求书完全相同的文本,这是由于虽然审查指南中规定分案申请与原申请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但是专利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款禁止这种做法,并且经过实质审查后的分案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原申请保护范围一致的几率也并不是很大。 重新递交一份与原申请权利要求完全相同的分案申请的好处在于,首先,分案申请由于其审查时间相对原申请存在滞后,随着时间的推进,专利局对审查标准的把握可能会稍有不同,其次,不同审查员掌握审查标准的尺度存在差异也是客观存在的,另外,申请人还可以在专利申请被重新审查的过程中,沿着目前期望的保护范围进行修改和争辩,从而获得所期望的保护范围,专利在恰当的时机提出主动分案申请,可以获得所期望的保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