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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电子证据公开时间的认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电子证据公开时间的认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电子证据公开时间的认定,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由于互联网实现了将信息迅速推向不特定公众达到快速传播的目的,电子证据已经成为无效案件中的新证据形式,也给授权专利的权利稳定性带来严重隐患。本文针对电子证据即优酷网站视频能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展开讨论,通过不同审查员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断用以完善电子证据的举证责任。

  第43213号 VS 第42029号   两篇案涉专利是针对专利权人同一款产品的不同保护形式,分别为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请求人发现专利权人于专利申请日前自行在优酷网站宣传专利产品,在两个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均提供了(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5175号公证书。   第43213号决定书中,合议组认为作为国内知名的视频网站,优酷网的数据管理机制较为规范,其针对上传的视频提供了隐私设置的选项,当选择“公开”选项时,视频上传完成即向公众公开,因此网站页面载明的上传时间即可认为是视频的公开时间;当选择“私密—仅自己可看”选项时,上传结束后公众也无法获知该视频内容,上传时间并非视频的公开时间。   本案中,视频的上传者是专利权人,作为一家盈利性公司,其在视频网站上发布视频的主观意愿是宣传公司产品、促进销量增长以获取更大的利润,依照一般生活常识,其上传视频时选择“公开”选项的盖然性极高;在请求人已完成初步举证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主张上述视频上传时未公开,应当予以举证,其具有举证责任和能力提供直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专利权人虽然提供了反证,但该反证仅能说明优酷网的视频公开机制,其既无法证明视频上传时隐私设置的情况,也无法给出将上传视频设置为隐私的有力理由,故其不能推翻前述推定,对于专利权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证据上传时即公开的盖然性较大,合议组认可第5175号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可其上传时间即为公开时间。该观点基本采纳了无效请求人在口审中的陈述。   第42029号决定书中,合议组认为优酷网站的管理机制,视频的发布者可以随意修改和设置视频的访问权限,即可以将视频的访问权限设置或修改为“仅对自己公开或对所有人公开”,而且视频发布者在优酷网站对其发布视频访问权限的设置和修改并没有相应记录。   因此,根据第5175号公证书的内容,仅能证明在公证日2019年06月19日可以通过互联网访问查看上述视频的内容,该日期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仅凭上述视频证据本身,不能证明上述视频已于其上传日2017年10月26日,2017年11月08日,2017年10月18日,2017年09月13日以及2017年08月20日被公开,即无法确定上述视频在上述日期处于公众想获知即可获知的状态,同时也不能证明其公开对象和公开范围为普通公众可见,而且请求人也未提交其他佐证来证明该视频资料的公开时间和公开范围。因此第5175号公证书中的视频公开的技术内容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电子证据公开时间的认定,综上,相同的证据在不同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审查员对优酷网站公开时间的认定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这也引发笔者对电子证据公开时间认定的思考。   第43213号无效案件中合议组结合了视频发布者身份、视频发布平台以及视频发布目的等综合因素判断视频上传时间就是其公开时间的盖然性较大。第42029号无效案件的合议组成员之一李笑曾经发表过“浅议网络证据公开日期的认定”的文章,阐述了其对网络证据公开日期认定的观点更加倾向于不能编辑或者交互性很强的网站,而优酷网站可编辑私密和公开状态的机制,因此推定证据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创造性。   本案中专利权人虽然提供了优酷网站存在修改可能性,但由于视频是其用于宣传自行上传的,且上传的5个视频的发布时间均早于专利申请日,专利权人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5个视频的公开时间因其编辑后晚于申请日,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同时,这也对无效请求人提供电子证据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量提供不能编辑或者交互性很强的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