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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名仕酒业侵犯马斯特·扎格米斯特商标专用权


烟台名仕酒业侵犯马斯特·扎格米斯特商标专用权
  因为侵犯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商标专用权,烟台名仕酒业被罚2万!   根据“龙市监广处字﹝20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台名仕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带有“野格”、“鹿头图形”等商标的利口酒,侵犯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商标专用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