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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许可具体情形有哪些?


著作权法定许可具体情形有哪些?
  法律对著作权许可做出了一定限制,这就是著作权法定许可。其实,实践中还有另一种许可,强制许可,它和法定许可是有很多方面的区别的。那么著作权法定许可具体情形有哪些呢?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许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根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作品、作品或者单幅的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类型   法定许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规定了以下5种法定许可:   1、出版教材的法定许可。即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推荐阅读:著作权限制规定   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此项规定同时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即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己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区别   法律规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据某些条件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须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制度。与强制许可制度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直接由法律规定,无须事先申请或通知著作权人;强制许可则必须事先申请和正式授予。目前各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一般局限于音乐作品或音乐戏剧的表演以及商业唱片的重复使用。   《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495条规定法定许可适用于:公开演出已出版的作品;以胶片、唱片、录音磁带等方式公开复制和发行已发表的作品;作曲家利用已出版的文学作品创作有文字的音乐作品;在工业产品中使用造型工艺作品和摄影作品等,英国著作权法规定:只要一部作品已经由作者同意而被某个录制者制成唱片发行,其他录制者就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直接进行录制,但录制后必须向作者付酬。   中国著作权审判实践一般认为,它适用于:   (1)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凡在上述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