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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通知书是商标局赋予商标申请人的“救命良


驳回通知书是商标局赋予商标申请人的“救命良
  商标驳回通知书是商标局向商标申请人下发的对经审查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做出不予核准注册决定的通知书。很多朋友在收到这份驳回通知书的时候就认为这个商标被商标局否定了,被不予核准注册,被判“死刑”了。这也是很多朋友在注册商标时一再询问代理人商标能不能保过的主要原因。   其实本质上则不然。商标注册代理小编介绍注册商标的人都应该树立这么一个观念——驳回通知书是商标局赋予商标申请人的“救命良方”。   一、我们要明确商标注册实质审查阶段与驳回复审阶段审查内容的不同。在商标注册实质审查阶段,是单个审查员根据商标图样和使用商品或服务,比照相关审查原则,做出予以公告、全部驳回、部分驳回的决定;在驳回复审阶段,则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指派三名审查员组成审查小组根据复审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等一系列证据,结合商标图样及使用商品或服务进行审查。换句话说,在注册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看的是商标标识本身,相对而言是机械式的套标准审查。而在驳回复审阶段,审查员小组是综合商标使用状况等,相对而言是个案的审查。   二、我们要明确给了申请人一次说话的权利。注册过商标的朋友都知道,商标注册时要提交的材料很少,只有一份带图样和使用小项的申请书、一份身份证明文件。结合上文商标只是审查只审查商标标识和使用小项本身,可以看出,在商标注册阶段商标局是没有给商标申请人说话的机会的。而在复审阶段,需要申请人提供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复审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所有规定。这实际上是给了申请人一次说话、阐述自己理由的权利。   三、我们要明确驳回复审制度之所以存在的原因。一方面,由于我国商标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在简化行政管理成本之余带来的则是商标申请人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的风险。在绝大多数时候,这种恶意抢注情形在实质审查阶段是无法发现的。为了减轻这种风险,很有必要设立驳回复审制度,让熟悉个案情形的商标申请人阐述恶意抢注情形。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商标申请量的体量巨大,若是在注册实质审查阶段便实行全面的审查,这将会大大减慢审查时间,不利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进程的发展。而且存在争议的商标仅为少数,也没有必要对所有商标都进行全面审查。因此,商标注册实质审查和驳回复审两种制度各司其职,才是能够兼顾效率与公平最佳组合。   所以,商标在注册阶段被驳回,仅仅代表在商标标识本身可能存在一些与在先注册商标近似的地方,不代表商标就是彻底的不会通过了。商标局是一个理性且公平的机构,还赋予每一个申请人驳回复审的机会,让每一个申请人可以阐述自己的商标含义、商标知名度、商标价值,给每一个申请人一剂能够让商标“起死回生”的良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