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隐性反向假冒”或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
发布日期:2023-08-1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有媒体日前报道,图片分享网站Instagram上一个名为“热量商标”的用户分享了很多图片,把常见食物和饮料的商标替换成食物的热量值,比如,该用户将麦当劳薯条纸盒上的“M”换成了“515”,意味着一盒薯条所含热量为515卡路里;在达美乐比萨盒正面标上“1680”;在一罐红牛饮料包装盒上标注“110”等。这种在食物上标注热量的方式简单明了,受到了粉丝的热捧,不到一周时间,该用户就拥有了上万名粉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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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看似是一种非常有趣的创意,那么,如果有经营者从中受到启发,也将自己经营商品上的商标去掉,然后贴上热量值进行销售,这种营销方式是否可行?这种营销方式创意虽好,却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因为该行为可能构成“隐性反向假冒”。本文来自织梦
而典型的反向假冒是指假冒者将他人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买来后,去除原来的注册商标,并换上假冒者自己的商标,再将商品投向市场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未经商标权利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即反向假冒),构成商标侵权。反向假冒在我国的最早实践源于“枫叶”商标案,如今已经在理论和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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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只是去除他人商标,但是并未贴上自己的商标,然后又将商品投向市场的行为,如何定性呢?在理论上,这种行为被称为“隐性反向假冒”行为。那么,既然没有张冠李戴,为何这种行为还会涉嫌商标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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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说,商标权保护的不是静态的商标符号,而是商标符号上所承载的联系商品和商品生产者的动态联系。而“隐性反向假冒”行为虽然没有歪曲商品来源,但是却切断了消费者认知商品来源的途径,同时也在实质上消除了权利人累积商誉的机会。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那么,如果说“隐性反向假冒”侵犯了商标权,那么其应当适用商标法的哪个条款?其应适用于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款,即“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同样构成商标侵权。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其他损害”呢?除了指明商品来源之外,商标还具有质量保障、广告宣传、美化商品、提升商品价值等衍生功能。内容来自dedecms
由此可见,将自己经营商品上的商标去除,然后贴上热量值进行销售,同样会损害商标的功能而构成侵权。对于经销商来说,其一不小心就可能踏入侵权“禁区”;但对于普通的消费者而言,如果是出于娱乐等目的,并没有将大量去除商标后的商品重新推入市场,就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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