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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法规定:未经授权“抢注”欧盟商标

发布日期:2023-08-1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欧盟商标法规定:未经授权“抢注”欧盟商标

近年来,搭顺风车、打擦边球的商标“抢注”行为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还令原有品牌持有人蒙受巨大的声誉和经济损失。面对商标“抢注”行为,权利人应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针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和范围略有不同。 织梦好,好织梦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由上述规定可知,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给予法律保护。在行政救济上,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涉案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申请异议或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涉案商标注册公告日起5年内可以提交请求宣告无效申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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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欧盟商标法规定,如果出现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抢注”欧盟商标的情况,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或者欧盟商标法院请求转移该商标,而不再需要提交宣告商标无效请求或反诉,此举大大节省了权利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我国除商标法之外,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二条中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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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标识保护制度对未注册商标保护上的补充地位,其第六条赋予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禁止他人混淆性使用并请求损害赔偿的效力,故权利人可据此主张相关经营者的商标“抢注”和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司法实践中,相比在先权利、驰名商标而言,对未注册普通商标的权益缺乏有效和完善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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