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一下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使用
发布日期:2023-08-1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简单说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本身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能否作为证据直接用以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在德国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下称阿迪达斯公司)与福建省莆田市天涯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天涯公司)之间展开的商标权撤销纠纷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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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主张诉争商标于2012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3日期间(下称指定期间)连续3年停止使用,应予以撤销注册。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根据硅谷盈科公司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显示,硅谷盈科公司与深圳市影尚时装有限公司(下称影尚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签订的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同意影尚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使用诉争商标。2015年2月19日至2015年4月17日期间,影尚公司与深圳市欣盛饰品有限公司(下称欣盛公司)等6家企业签订“三叶草”品牌服装订购合同,约定品名规格为“三叶草sanyecao品牌服饰”。dedecms.com
2016年7月21日,商标局作出维持诉争商标注册的决定。阿迪达斯公司对商标局作出上述决定不服,于同年8月18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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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经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于2016年12月6日由硅谷盈科公司转让至天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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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硅谷盈科公司申请注册,并以商标授权使用合同的形式许可影尚公司使用诉争商标,可以视为对诉争商标的使用。但硅谷盈科公司和天涯公司提交的证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服装、体操服、童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据此,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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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硅谷盈科公司提交了影尚公司与欣盛公司等6家企业签订的“三叶草”品牌服装订购合同及发票,但上述发票的品名规格均为“三叶草sanyecao品牌服饰”,且上述合同和发票的对应性无法确认,无法形成证据链。同时,上述发票不能确定地指向诉争商标,亦无法证明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据此,法院终审驳回天涯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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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分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这种区分功能需要通过使用来实现。商标的使用关键在于是否将带有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投入到了市场中,而且起到了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dedecms.com
该案中,主要涉及两个关键问题:其一,与他人签订的授权使用协议或者授权委托书,是否属于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其二,与他人签订了销售合同,是否属于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织梦好,好织梦
第一,单纯的商标授权使用行为,不能构成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无论签订了授权使用协议或者授权委托书,只是发生在两个特定主体之间的契约行为或者授权行为,不会产生相关公众与涉案商标之间的联系,没有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不构成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但是,如果被授权人将带有被授权商标的商品投入到了市场中,则会构成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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