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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与著作权应遵循“权利在先”

发布日期:2023-08-1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商标专用权与著作权应遵循“权利在先”

商标发生异议或商标遭驳回复审时,申请人也可通过著作权来提交证据证明自身的某项权利,而著作权又称版权,同商标、专利共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我们生活中所接触的文学创作、艺术、科学作品等等都是著作权。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注册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版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则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而此处的在先权利也包括他人享有著作权、专利权、厂家的名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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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当商标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时,两者的处理方式将遵循“权利在先”的原则。而《著作权法》也规定,双方可以自行协调解决,也可以根据仲裁条款的决定向仲裁机构申请。如果最终无法达成共识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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