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2000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奠基时期
发布日期:2023-08-1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进行了细致规定,比如规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唯一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主管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等等。 织梦好,好织梦
该规定首次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即“主动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在此之后,我国开始对驰名商标以年为单位进行批量认定,由此,驰名商标认定的数量也逐年增加。
加入巴黎公约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是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 HUT”的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是在1987年8月商标异议案中认定的。这是我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随后在1989年11月18日,商标局认定北京市药材公司的“同仁堂”商标为驰名商标,“同仁堂”商标是认定的第一件国内企业所有的驰名商标,从1985年到1996年十余年时间里,我国总计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不超过20件,可以看出,当时认定的数量非常少。
小编认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末这十余年时间里,属于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创立的奠基时期,驰名商标在我国从无到有,在法律框架内逐渐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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