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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013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黄金时代

发布日期:2023-08-1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2001年-2013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黄金时代

  在2001年之前,只有商标局才有权认定驰名商标,这种一家独大的局面在2001年得以改变。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司法方式认定驰名商标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自此,法院开始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在域名纠纷案件、商标纠纷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在司法方式介入驰名商标认定的同时,行政认定方式上也有了更进一步发展,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从名称上可以看出,新规定突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淡化了对驰名商标的管理,这种名称改变更符合驰名商标应有的法律之意。新规定明确了“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原则,同时确定了行政认定的三种途径,第一种,工商逐级上报途径认定,指的是在商标管理案件中,以当事人请求,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将驰名商标认定请求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送,并最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至商标局。第二种,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指的是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对涉及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第三种,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指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在案件中,可依当事人请求对涉及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 织梦好,好织梦

  至此,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途径变成了行政和司法认定两种,有权认定的机关包括商标局、商评委、法院。由于认定途径和认定机关的增加,驰名商标的数量也迅速增长,与此同时,驰名商标相关的问题日益暴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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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这一时期内,行政认定工作并没有十分明显的大波动,商标局、商评委基本每年至少会公布一批认定的驰名商标名单,这一公布行为在2013年之后不再进行,这是由于2013年《商标法》修改之后,对于驰名商标有了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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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反,在这一时期内,司法认定工作又可以细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可以划归为2001-2005年,称之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初期阶段,在这一时间段内,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从一开始的不被关注,到后来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多,问题开始显现,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某种程度上出现了“异化”。相关公众对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的错误认知,地方政府对驰名商标给予高额奖励,一些主体对驰名商标的有意推动等等,导致出现了一些驰名商标虚假诉讼案件,即多方诉讼参与主体进行勾兑,制造出虚假的案件进行诉讼,目的就是通过法院判决拿到驰名商标的认定,这种虚假诉讼不仅破坏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更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dedecms.com

  基于上述问题的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进行监督,2006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决定对驰名商标实行备案制度,紧接着在2007年、2008年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专门讲到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问题,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限定了可以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受案范围,取消了域名争议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不再写入判决主文等等。 copyright dedecms

  因此,2006年-2009年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第二阶段,可称之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调整阶段,在法律和政策的调控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迅速转向,各地法院收紧驰名商标认定,有的法院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采取能不认定就不认定的态度。 copyright dedecms

  2010年-2013年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第三阶段,可称之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弱保护阶段。经过第二阶段的规范调整,2009年之后各地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数量迅速减少,可以说基本不再通过诉讼方式认定驰名商标,这种态势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例十分少见,除了北上广深一线城市之外,其他地方的法院对驰名商标仍然是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也许是为了避嫌,也可能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总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调整阶段所产生的影响十分深远,似乎是有些矫枉过正,使得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虽然2010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是加强保护而非限制保护,各级法院不能因噎废食,对于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保护且确有必要时,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和保护。但最高院的政策指引并没有改变这一阶段内驰名商标司法弱保护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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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2013年十余年时间里,可以称之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黄金时代,在此期间,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一直是行政、司法双轨道并行的模式,司法途径在初期有过爆发式增长,后期逐渐销声匿迹。行政途径并没有像司法那样大起大落,认定的数量也远高于司法认定。笔者认为,无论是行政途径还是司法途径,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都已经偏离了制度设立的初衷,驰名商标黄金时代大繁荣大发展的表象之下,隐藏的是对驰名商标的“异化”和“神化”。 copyright 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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