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双轨认定”模式
发布日期:2023-08-1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内容来自dedecms
我国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以后就开始了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以《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保护了一些外国的驰名商标,这一阶段的保护主要是以防止混淆为目的。
1997年,商标局首次根据该规定认定了23件驰名商标。该规定的基本精神与国际惯例基本相符,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对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发挥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
dedecms.com
2001年,为适应入世的需要,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驰名商标的保护由部门规章的层次提升到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层次。其后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也增加了相应的内容。2003年,为配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工作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是与《商标法》和《实施条例》配套的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效力更强。
内容来自dedecms
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商 标法》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行使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权 力,掌握着工商企业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情况,通晓商标法律,由商标主管机关认定驰名商标,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法院在个案中可对驰名商 标作出认定。“驰名”的称号。
本文来自织梦
驰名商标的“双轨认定”模式
内容来自dedecms
我国在采取行政认定方式的同时采用司法认定途径,认定驰名商标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职能的需要。赋予司法机关认定权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一致,符合国际惯例,如《TRIPS协议》中已明确要求缔约方对知识产权的“确权行为”实行全面的司法审查。织梦好,好织梦
但笔者认为,这种“双轨认定”模 式并非指两种认定方式并驾齐驱,而是应区分主次,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采取商标管理部门认定为主,法院认定为辅的方式。笔者建议,可由商标管理部门成立专门 的驰名商标认定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开展认定和保护工作,并实行升降制,取消那些质量、信誉等大幅度下降的驰名商标的称号,防止名牌效应一劳永 逸,打破驰名商标“金饭碗”,避免驰名商标终身制带来的弊端。 内容来自dedecms
- 上一篇: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 下一篇:我国是如何保护驰名商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