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
发布日期:2023-08-1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第一条 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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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高注册商标知名度,创立著名商标。dedecms.com
第六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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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认定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copyright dedecms
第七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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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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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省内同类产品中位居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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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出口量、创汇额等.)在省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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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被认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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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本文来自织梦
(二)营业执照;内容来自dedecms
(三)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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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材料。dedecms.com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织梦好,好织梦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提请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不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十条 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经济贸易、技术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单位组成,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负责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指派公正、廉洁并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员参加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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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评审工作具体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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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著名商标认定材料按照著名商标认定条件进行审查、论证,并进行评审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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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具有著名商标资格,须经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文来自织梦
第十三条 经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著名商标,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评审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内,对评审为著名商标有异议的 由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异议成立的,驳回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者无异议的,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发给商标所有人《安徽 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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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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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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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copyright dedecms
人员在推荐、评审和认定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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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评审程序的。内容来自dedecms
第十五条 著名商标资格有效期为4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的,该著名商标资格失效。 第十六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安徽”字样,也可以将著名商标作为企业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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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安徽省著名商标”字样、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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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请求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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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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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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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著名商标的声誉。本文来自织梦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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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著名商标评审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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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著名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copyright dedecms
第二十六条 著名商标评审工作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评审费用。经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公告的商标,申请人应当交纳公告费;公告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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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曰起施行。- 上一篇:企业如何防范商标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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