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商标案件管辖的规定_集群智慧云企服务|信息服务中心
全国客户服务热线:4006-054-001 疑难解答:159-9855-7370(7X24受理投诉、建议、合作、售前咨询),173-0411-9111(售前),155-4267-2990(售前),座机/传真:0411-83767788(售后),微信咨询:543646
企业服务导航

审理商标案件管辖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3-08-1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审理商标案件管辖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商标案件。

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各高级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copyright dedecms
常书燕

审理商标案件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