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违反上位法
发布日期:2023-08-1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据悉,中国现行商标法明确规定在商业活动中禁用“驰名商标”字样,但《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却规定,“重庆著名商标”字样可用在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上,还可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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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上海大学的22名知识产权研究生认为,著名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作为下位法,重庆商标条例规定违反上位法商标法。去年,他们曾联名致信重庆市、陕西省等地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重庆、陕西等地分别制定的涉及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内容来自dedecms
在4月份,在上海大学参加“著名商标专题研讨会”的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20多所高校的108位知识产权专业硕博研究生交流上述建议后,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对重庆市等地的涉及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内容来自dedecms
百名研究生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重庆著名商标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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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22名研究生去年提出的建议稿,作为附件于今年寄送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稿称,《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在第一条即规定,其是依据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但商标法中没有“著名商标”的表述,只有“驰名商标”的表述。织梦好,好织梦
“我们注意到二者的认定因素及构成要件基本是一致的,是一脉相承的,著名商标规范应当属于驰名商标制度的一部分。”建议稿认为,重庆商标法规中的“著名商标”概念属于商标法中的“驰名商标”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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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的这一规定明显与上位法商标法的规定相抵触。”建议稿称,根据立法法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据此,在商标法生效后,重庆的商标法规应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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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审查研究认定违法将被要求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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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16年6月答复称,“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及构成条件是完全不同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是在解决商标纠纷等案件中,应当事人要求而进行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而“陕西省著名商标”仅是指在陕西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的注册商标,并不具有“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效力,国家层面的商标法律无法对之进行有效保护。dedecms.com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称,通过认定“陕西省著名商标”,有利于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商标注册、推广等知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对促进品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最终达到推动地方经济全面持续发展的目的。因此,该局认为,推动此项工作社会效果十分显著,并不存在违背商标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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