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服务商标的使_集群智慧云企服务|信息服务中心
全国客户服务热线:4006-054-001 疑难解答:159-9855-7370(7X24受理投诉、建议、合作、售前咨询),173-0411-9111(售前),155-4267-2990(售前),座机/传真:0411-83767788(售后),微信咨询:543646
企业服务导航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服务商标的使

发布日期:2023-08-1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服务商标的使

第 一、服务商标的使用

    服务商标的使用与侵权有着密切的关联,因为使用的内涵和外延直接决定了侵权的内涵和外延。确定服务商标的使用,既是商标注册人行使和维护自身权利的必要环节,也是商标主管机关进行商标管理,判断他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基础。

内容来自dedecms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服务商标区别的是一种无形的服务,它无法粘贴于这种无形服务之上,因而认定服务商标是否被使用有一定的复杂性。关于服务商标的使用,无论是英国的“善之使用”说,还是德国的“严肃合法之使用”说,一般认为只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即应视为使用:①以提供服务的形式使用服务商标;②能达到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表明自己服务质量的效果。据此两原则,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1、将服务商标张贴、悬挂在提供服务的场所或者印刷、粘贴于服务工具、附赠物、促销物品上。例如:“全聚德”将其服务商标张贴、悬挂、印刷和粘贴在店内的牌匾、餐具、火柴盒,以及赠送客人的打火机、记事本、字画等。这种使用可以说是从空间上形象地将服务与商标直接结合在一起。它属于服务商标最为普遍的一种使用方式。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2、将服务商标悬挂、张贴于服务场所外的建筑物或者公共汽车、广告气球、飞船等上面或者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介中进行广告宣传。这种使用形式抽象地把商标和服务结合在一起,它同样可以起到表明服务出处和保证服务质量的作用,同样应当认定为服务商标的合法使用方式。

织梦好,好织梦

    3、联合服务商标中使用了其中一个商标,即视为对联合服务商标整体的使用。

dedecms.com

    4、防御服务商标在一项服务中使用即应视为在所有服务中已使用。

copyright dedecms

    5、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服务商标,即使自己不使用,也应视为该服务商标已被使用。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认为,“在商标注册人控制下的他人使用”是符合商标的使用要求的。事实上承认这种情况的使用是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必然结果。因为在商标众多的许可使用形式中有一种独占使用许可,即商标权转由受让人独占享有,其他一切人包括商标所有人在内都不能再使用该商标。这样一来,如果否认这种情况下的使用,就会使商标所有人因不使用而丧失其商标权,该商标的许可使用人也就因此失去了继续使用该服务商标的合法依据,许可使用制度也就形同虚设了。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需要提醒的是:由于服务商标的使用往往需要借助于一定的物质载体,因而应当注意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的区分。服务商标在使用中涉及到具体商品时不视为该商品商标的使用。例如:王府饭店在住宿指南印刷品上使用服务商标“王府”,不能认为在纸制品上使用了“王府”商品商标。同样,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其提供的快餐食品上使用了注册服务商标凤凰图形,我们不能认为在食品类别上使用了凤凰图形商品商标。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二、服务商标的继续使用权

织梦好,好织梦

    1、继续使用权对注册确权原则的突破

内容来自dedecms

    1995年6月,北京市工商局接到“炉灶曹”注册服务商标所有人个体工商户曹A的投诉,诉北京东城、西城有8家炉灶修理单位使用“炉灶曹”服务商标,侵犯其专用权。经查证,所诉8家炉灶修理单位使用“炉灶曹”属实,8家均为曹姓,乃同一家族后裔。炉灶曹B、C、D、E于五六十年代开始使用,一直到曹A投诉时。曹F、G亦从六十年代开始使用,但到1990年已停止炉灶修理业务三四年,直到1993年冬看到他人业务繁忙才重新开张。H、I是曹家晚辈,因下岗在家,于1994年冬开始操持祖业,开张经营。9家炉灶曹,谁可用,谁不能用,谁侵权,谁不侵权,孰是孰非,涉及到服务商标专用权和服务商标继续使用权的问题。

本文来自织梦

    首先,我国商标法的确权原则是注册原则。谁依法首先注册,谁就享有专用权。此案中曹A尽管不是使用在先,但其注册在先,因此拥有服务商标“炉灶曹”的专用权,无可争辩。(此案中“炉灶曹”不是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曹A所诉8家是否侵权,我们要区别对待。

本文来自织梦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国家工商局有关规定继续使用”。依此条款,国家工商局。

dedecms.com

内容来自dedecms

    本文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塬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织梦好,好织梦

    世界商标_全球商标注册服务机构,专业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服务,业务包含所有国家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异议/商标答辩/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争议/商标侵权/商标诉讼及商标法律服务等。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服务商标的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