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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里第3条|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

发布日期:2023-08-1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商标法》里第3条|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

  在《商标法》里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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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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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原始取得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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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由此可见,我国采取的是注册原则。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是授予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只有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过法定的程序审查核准后,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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