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 16 条:《商标法》对地理标志商标保护
发布日期:2023-08-1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在《商标法》里第16条第1款具体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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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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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包含了地理标志,而其商品却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如天津电视机厂生产的“北京牌”电视。对于这种情况,商标注册人并非处于恶意注册,当初的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允许注册,如果按照《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予以撤销或者禁止使用,则对注册人不公平,会影响其商标的声誉。因此,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对于商标中含有地理标志的规定增加了一种例外情况,即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如果其商标中含有地理标志,而该地理标志并非是使用商标的商品的真实产地,在申请人处于善意、商标局也给予了注册的情况下,那么,这样的注册商标应该继续有效。这个例外主要是针对《商标法》修改前已经注册的商标规定的。织梦好,好织梦
第3.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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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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