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近似商标在司法实践中的保护
发布日期:2023-08-1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据悉,(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拥有“鳄鱼图形”、“鳄鱼图形+LACOSTE”注册商标、(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INTERNATIONALPTELTD)拥有“CARTELO及鳄鱼图形”注册商标,因二者分属于不同的国家,使用诉争商标的历史悠久,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最终被认定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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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以下简称“拉科斯特公司”)创办于1933年,同年在法国注册“鳄鱼图形”商标。1980年至1999年,拉科斯特公司在中国注册了第141103号、第879258号、第1318589号“鳄鱼图形”商标及第940231号“鳄鱼图形+LACOSTE”商标,前述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和第18类相关商品上。拉科斯特公司产品于1984年正式进入中国,1994年在中国上海设立第一个专柜。(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INTERNATIONALPTELTD)(以下简称“鳄鱼国际公司”)前身系陈贤进于1943年在新加坡创办的利生民公司,1983年更名为现名称。利生民公司于1949年申请并于1951年在新加坡获准注册了“crocodile+鳄鱼图形”商标。1951年,利生民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分别在新加坡、香港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1952年至1954年,利生民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分别在印度、沙捞越、沙巴(洲)、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1959年,利生民公司在日本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1961年至2003年,鳄鱼国际公司分别在文莱、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韩国、中国台湾、泰国、蒙古、尼泊尔、朝鲜、摩洛哥、沙特阿拉伯、斐济等国家和地区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鳄鱼国际公司于1994年在中国上海开设第一个专卖店,于1993年、1994年向中国大陆申请注册了“CARTELO及鳄鱼图形”商标,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5类和第18类。利生民公司曾于1969年在日本大阪提起民事诉讼,指控拉科斯特公司的销售商侵犯其商标权。1973年双方在大阪高等法院达成和解,利生民公司同意拉科斯特公司在日本注册“鳄鱼图形”商标。1983年6月17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1995年,拉科斯特公司发现鳄鱼国际公司在中国建立了多家店面,其招牌上印有写实风格的鳄鱼图形,销售标有“鳄鱼图形”商标的服装产品。2000年5月11日,拉科斯特公司以鳄鱼国际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织梦好,好织梦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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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不构成侵权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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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司法保护中对商标近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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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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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应当是指混淆性近似,即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近似。认定商标近似除通常要考虑其构成要素的近似程度外,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注册商标与诉争标识使用的历史和现状等其他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认定诉争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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