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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商标专用权主

发布日期:2023-08-1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商标专用权主

 注册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很多公众所熟悉。那么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其主体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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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标法实施细则》里第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符合《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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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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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是指那些设有附属工厂或生产车间的研究机构或学校,能从事生产经销商品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部委等单位均不属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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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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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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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外国人和外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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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并在外国登记的法人。这类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应按其所属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对等原则,并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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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法经过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应依合同规定,按照商标权的归属确定申请人,由中方作申请人的,按国内商标注册办理,其商标权的主体即为上述前两种情况之一;由外方作申请人的,按外国商标注册申请办理,其商标权的主体属上述第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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