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 信阳“三个提前”规范驰名商标宣
发布日期:2023-08-1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据悉,2014年5月1日将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第十四条被修改为: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这意味着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必须尽快完成现有产品包装更换,包括户外广告宣传拆除更换等。根据这一形势,信阳市工商局主动作为,做到“三个提前”,积极介入指导驰名商标企业规范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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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提前培训,早预防。在着手开展系统内部学习培训的同时,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深入企业商户主动宣讲,召开企业、广告公司及大中型超市专题培训会,重点把“驰名商标”等新规告知企业,引导企业主动适应新形势,规范商标标识宣传行为,最大限度地降低新《商标法》实施后对企业的影响,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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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提前自查,早梳理。在新《商标法》正式实施前一个多月的过渡期内,要求企业开展自查,尽快更换商品包装、修改广告内容、消化现有库存,确保5月1日之后所有涉及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不再使用或出现“驰名商标”字样;现有包装装潢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须在5月1日前使用完毕;未在规定时间使用完的包装装潢,可采取废止或覆盖等措施;需要印制新包装装潢的,新包装不得再有“驰名商标”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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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提前告知,早纠正。建立全市6家驰名商标企业上门服务机制,针对部分驰名商标企业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存在误解等情况,商标管理人员主动作为,通过约谈、电话、邮寄行政告知书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答疑解惑。同时,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对辖区内商标印制单位、品牌专卖店开展重点抽查监管,发现辖区企业商户特别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使用“驰名商标”作宣传的,要求5月1日后,不得再用“驰名商标”字样做广告招牌,对正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的,要求5月1日后及时修改或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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