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构成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3-08-1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案情回顾:
话说A市春江楼饮食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1日,经营范围为中餐,目前包括一家旗舰店以及5家门店。2004年11月5日该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春江楼及图组合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餐馆、饭店服务项目上,有效期限为2005年3月8日至2015年3月7日。copyright dedecms
而B市春江楼大酒店成立于2004年11月20日,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主食、热菜、凉菜、烧烤。B市春江楼大酒店正门楼上悬挂“春江楼大酒店”招牌,在门口正中位置有“春江楼”牌匾。A市春江楼饮食有限公司向B市工商局申诉认为,B市春江楼大酒店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要求B市春江楼大酒店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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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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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申诉人享有的春江楼及图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申诉人在正门楼上悬挂“春江楼大酒店”招牌,在门口正中位置有“春江楼”牌匾。被申诉人将其企业名称简化为“春江楼大酒店”,并使用在招牌上,应认为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并不构成侵犯申诉人的商标专用权。但被申诉人又在其店门正中位置悬挂“春江楼”牌匾,已超出企业名称适当简化的范围,属于将与申诉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在相同的服务上突出使用的行为,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被申诉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织梦好,好织梦
案例结论:内容来自dedecms
笔者认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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