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撤三的正当理由
发布日期:2023-08-1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所谓商标撤三是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说到这里,有朋友要问了。那么是否所有的注册商标只要出现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就可以申请商标撤三了呢?哪些理由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呢?且听大掌柜为你一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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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依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复审的注册人在收到商标局关于复审商标被申请撤销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应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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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商标撤三的正当理由dedecms.com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下情形视为注册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不可抗力;内容来自dedecms
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的;本文来自织梦
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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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以上4种情形,基本可以概括其共同的构成要件为“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在实务中司法实践又当如何进行判断呢?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你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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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商标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原告从案外人手中高价购买了一件注册商标,并在商标局办理了核准转让手续。但原告开始正常使用该商标后不久,收到了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撤销通知》,得知该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了,而且该连续三年的期间,恰恰是原告和案外人洽谈收购该商标之前的三年。因此,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商标复审申请,在复审理由没有得到商评委的支持后,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原告的主要诉讼理由为,其对于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是具有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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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起诉书中称,该商标系其从原注册人处有偿商标受让取得的,对于其在指定期间内是否有过实际使用并不知情,即便该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确实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也不应由原告来承担复审商标被撤销的法律责任,否则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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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主张并不属于上述“注册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4种情形中的前3类情况,因此,原告此项主张能否成立,关键在于该案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未使用的原因是否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织梦好,好织梦
之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申请商标复审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指定期间内,该商标的权利人仍为原注册人。在商标撤销复审期间,尽管原告积极联系原注册人搜集使用证据,然而根据在案证据,仍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原注册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亦无法证明该“三年不使用”系因不可归咎于原注册人的任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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