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企业或个人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及商标
发布日期:2023-08-1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局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将撤消该注册商标。那么,怎样使用商标才视为对注册商标的正确有效使用?什么证据是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特别是目前大量出现的电子商务,使得商标的使用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如何界定此类证据?笔者在此谈谈自己的一些观点。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一、《商标法》中的有关规定:
本文来自织梦
中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作了明确的界定。《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於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於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内容来自dedecms
第二、当前常见的几种主要的商标使用证据本文来自织梦
1是对商标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是使用该商标直接有力的证据,如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各种广告媒体进行商业宣传。但政府公告(包括《商标公告》)不在此列。政府公告仅具有公示性,不具有商业性。如某企业提供的由某地方政府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其商标被该地方政府授予某种荣誉称号的证据,此种证据为政府公告,不视为使用商标的证据。在新闻媒体上作新闻报道而涉及到某一商标,由於其是以新闻的性质刊登的,不具有商业性质,同样由於其不是“广告”而不视为使用证据。
内容来自dedecms
2是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视为该商标的使用,但应当由注册人向商标局提供上述使用证明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9条第2款明文规定了“在商标注册人控制的他人使用”(主要指被许可人的使用),符合“其为维持注册所要求的使用”。本文来自织梦
3是完全以出口为目的,在本国内将商标附着於商品或者其包装物、包裹物,也视为该商标在本国内的使用。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三、实践中常见的争议问题织梦好,好织梦
l.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人名义变更、注册人地址变更。商标的续展、变名、变址仅表明商标的注册状态,不是商标的使用行为,不能视为对该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5.商标注册人在单件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个注册商标时,应该将每个注册商标分开,各自独立,不得重叠在一起产生新的视觉效果,否则不视为使用。对於组合商标,对该组合商标其中的一部分单独进行使用,不能视为对该组合商标的使用。copyright dedecms
6.商标在互联网上的使用,给商标法律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由於网上的商标使用行为的时间性、地域性尚难确定,因此网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视为对商标的使用,还需探讨。
copyright dedecms
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这很不利於实际操作。copyright dedecms
商标所有人因不可控制的经济或法律原因而导致的不使用,可以作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政府在三年中不允许进口某种商品或其它的政府行为而使某注册商标在一定时期不能使用的,也均应视为是“有正当理由”而没有使用。被申请商标在异议和异议复审期间由於权利未定而导致的不使用,同样可以视为该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在这些场合,都不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不用,而是政府的特殊行为阻止了注册人的正常使用。这些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属於商标所有人不能控制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是免责的。这也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笔者建议通过立法程序对此作出规定。
dedecms.com
内容来自dedecms
本文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塬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本文来自织梦
世界商标_全球商标注册服务机构,专业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服务,业务包含所有国家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异议/商标答辩/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争议/商标侵权/商标诉讼及商标法律服务等。- 上一篇:商标法之商标权转让的定义
- 下一篇:商标法-----对商标转让中重复申请问题的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