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号商标权认定中
发布日期:2023-08-1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据了解,商标与商号之间近年来的冲突屡屡发生,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备受关注的一个法律问题。业界对于商标权与商号权问题的探讨已较多,但在法律实践中仍不断产生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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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法》里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中提到的“在先权利”在实践中往往成为商标权利人用来撤销或异议被抢注商标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在先权利”包括哪些内容呢?一般说来,这些他人合法取得的在先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中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或装潢权,特殊标志权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等。其中,主张在先企业名称权(商号权)受到抢注商标的侵害的情形较为常见,但是,要证明在先商号权的存在及其已拥有较高的知名度看似简单,在法律实务操作中却存在诸多问题,实践中以此为主张并最终获得成功的案件并不多。本文拟以申请注册商标侵害在先商号权为视角,并结合自身商标法律实践,对商号权认定中的一些问题进行简单评析,希望对当下有关商标及商号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和梳理有所裨益。dedecms.com
△外国企业名称之中文译名的商号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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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可见,同中国本土企业一样,已在主管机关获核准注册的外国企业名称之中文译名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对于那些未注册的外国企业名称的中文译名,其商号权如何认定则存在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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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依程序合法取得的商号是否就可以当然地对抗他人享有的在先合法权利而不构成侵权呢?笔者认为,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中国律师事务所申请的商号,是一种行政行为,无法保证该行为不存在瑕疵,仍然存在被推翻或被撤销的可能。只要该行政行为存在不当,从原则上来讲,当事人就可以寻求一切法律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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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本案的行政核准程序存在瑕疵:按照《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部在收到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定前的名称检索申请之后,应于10日内对申请核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检索,以排除与已有律师事务所名称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可能。但是在司法部对上述名称进行检索的律师事务所清单中,没有把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中国代表处包括在内。正是这一审查制度在实践中的漏洞,导致该中国律师事务所侥幸通过审核,而前述外国律师事务所较早辛苦创立起来并已在业内产生广泛的声誉和影响的商号,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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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商号但仍然存在瑕疵的情况有很多种,上述案件所列的审查程序的漏洞仅是其中一例。因此,笔者认为,依合法行政程序取得的商号同样存在侵害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的可能。当行政程序有误,造成侵害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的后果时,应当予以纠正,否则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秩序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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