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商标分割制度探析II
发布日期:2023-08-1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第三、商标分割的类型
1.商标申请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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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获准注册后,商标权人可以就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向商标行政主管机构申请分割。商标权人应提交分割商标申请书,并按分割件数缴纳规费。商标行政主管机构在核准商标分割后,应就分割商标分别发给商标注册证,并重新编定商标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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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商标分割的程序必须既要考虑方便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人,又要保障商标注册程序稳定,两者不可偏废。本文来自织梦
分割申请可以在商标行政主管机构作出驳回决定以前提出,也可以在商标行政主管机构作出部分驳回决定以后提出。商标申请如何分割应尊重商标申请人的意愿,行政机关不宜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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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值得参考。由于我国《商标法》有商标部分驳回制度,这使得申请人可以很快确定分割的范围,即使限定了分割期限,申请人也有足够时间斟酌权衡,不会损害申请人利益。如果对期限不加以限定,申请人可能在驳回复审、行政诉讼过程中反复分割,使审理对象发生变化,致使程序不稳定。因此对于商标行政主管机构作出部分驳回决定以后提出的分割申请理应设定期限。为了方便与驳回复审程序衔接,可以将期限与申请驳回复审的期限设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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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商标分割制度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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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商标注册申请的分割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就其注册申请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请求予以分割为两件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原注册申请的申请日继续适用于分割后的每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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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提交分割商标申请书,并按分割件数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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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应提交分割商标申请书,并按分割件数缴纳费用。商标局在核准商标分割后,应对分割后商标分别发给商标注册证,并重新编定商标注册号。内容来自dedecms
第三条,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限定分割期限。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复审申请人提出商标分割申请的,应自收到商标局驳回决定之日起30日内依第一条的规定申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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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商标异议、争议程序中限定分割期限。在商标异议程序和商标争议程序中,被异议人和争议被申请人应自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答辩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分别依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申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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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异议、争议案件被受理后,系争商标分割被核准的,则异议人、争议申请人须在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明确是否对分割后的商标继续异议程序或争议程序;如继续相关程序,则应重新按案件数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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