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商标专用权权限规定
发布日期:2023-08-1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在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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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dedecms.com
第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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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copyright dedecms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可以行使的职权的规定。本文来自织梦
一、在商标法修改审议的过程中,很多常委委员、地方、部门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有何职权,虽然商标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章中对此有规定,但是这方面的内容一直没有在商标法中明确。从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考虑,在本法中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的职权,是必要的。新的商标法根据以上考虑,参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可以行使的职权的规定,增加了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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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以下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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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询问调查权。即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到有关当事人的住所、工作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对该当事人进行询问,或者责令有关当事人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要求当事人将其知道的事实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调查与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有关的情况。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询问不限于直接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活动的人员,也包括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其他人。询问当事人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 织梦好,好织梦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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