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解读|商标专用权行为可以行使的职权的规
发布日期:2023-08-1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本文来自织梦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内容来自dedecms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dedecms.com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copyright dedecms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织梦好,好织梦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可以行使的职权的规定。内容来自dedecms
一、在商标法修改审议的过程中,很多常委委员、地方、部门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有何职权,虽然商标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章中对此有规定,但是这方面的内容一直没有在商标法中明确。从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考虑,在本法中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的职权,是必要的。新的商标法根据以上考虑,参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可以行使的职权的规定,增加了本条规定。织梦好,好织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本条规定的职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取得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是接到有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举报。违法嫌疑证据,是指基本能够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二是,这些权力只能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行使,不能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工商所行使,也不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属机构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行使。
织梦好,好织梦
1.询问调查权。即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到有关当事人的住所、工作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对该当事人进行询问,或者责令有关当事人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要求当事人将其知道的事实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调查与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有关的情况。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询问不限于直接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活动的人员,也包括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其他人。询问当事人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copyright dedecms
本文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塬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copyright dedecms
界商标_全球商标注册服务机构,专业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服务,业务包含所有国家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异议/商标答辩/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争议/商标侵权/商标诉讼及商标法律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