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商标赔偿规定_集群智慧云企服务|信息服务中心
全国客户服务热线:4006-054-001 疑难解答:159-9855-7370(7X24受理投诉、建议、合作、售前咨询),173-0411-9111(售前),155-4267-2990(售前),座机/传真:0411-83767788(售后),微信咨询:543646
企业服务导航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商标赔偿规定

发布日期:2023-08-1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商标赔偿规定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商标赔偿规定

copyright dedecms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来自织梦

  关于上述法条的明书内容,实践中并不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即使存在应判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其赔偿责任也应远远低于生产商。该观点的隐患在于直接给生产商提供了规避法律的机会,即生产商和销售商恶意串通,销售商故意不提供进货凭证,自愿担当赔偿责任,生产商则声称侵权商品系他人假冒,从而逃避赔偿责任,事后生产商对销售商进行补偿。 dedecms.com

  笔者认为,避免生产商规避法律最行之有效的办法是:若销售商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据,即应承担等同于生产商的赔偿责任。理由是: 内容来自dedecms

  1、在法理层面,销售商作为具有独立经营资格的主体,其所销售的商品必须从合法渠道获得并且完全能够说明提供者。如果销售商不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即可视为其目的是为了配合生产商规避法律而故意不提供,这种情况下判令销售商承担与生产商等同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精神。 织梦好,好织梦

  2、在情理层面,销售商不论出于何种原因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只能证明其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漠视态度,因为证明商标指向的商品基本为食品,食品的真实信息与质量保证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销售商作为商品流通到消费者的终端交易环节,其更应严格审查商品来源,把好食品安全的关卡。这种情况下判令销售商承担与生产商等同的赔偿责任,符合社会大众的道德取向,合情合理。 本文来自织梦

  因此,只有加大对侵权商品销售商的打击力度,才能促使销售商尽到审查义务,堵住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渠道;才能调动销售商追溯生产商的积极性,打消生产商规避法律的念头;也才能使得法律的威严不会被违法者轻易挑衅。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本文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塬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世界商标_全球商标注册服务机构,专业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服务,业务包含所有国家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异议/商标答辩/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争议/商标侵权/商标诉讼及商标法律服务等。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商标赔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