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专用权与禁用权边界的特殊性
发布日期:2023-08-1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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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的权利和排除他人侵犯商标权的权利,即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和禁用权,赋予权利人禁用权意在于维护其专用权,而权利人所享有的专用权与禁用权均体现了对商标功能的维护与发挥。由于传统商标制度是以“禁止混淆”理论搭建的,商标最核心的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本文来自织梦
就此而言,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和禁用权的边界是一致的。但对具备内在价值的驰名商标而言,由于科技进步推动了国际国内贸易的发展,商业交易新形式的出现,市场的扩大和商业广告的流行,商标权人为塑造和维护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付出了巨大成本,驰名商标具备了识别来源功能之外的广告功能。为维持这种品牌宣传效果,让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不受到干扰和破坏,就成了权利人最为重要的利益诉求,此时,驰名商标权利人需要的禁用权边界就大于其专用权的边界。 copyright 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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