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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已注册驰名商标能否在相同或类似

发布日期:2023-08-1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商标法》:已注册驰名商标能否在相同或类似

 《商标法》针对已注册驰名商标保护问题规定在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那么,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请求对已注册驰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保护到底是否有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余地呢?如果有,又应当满足什么样的前提条件或者说受到什么样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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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针对已注册驰名商标保护问题规定在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已注册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受保护的问题,但没有就能否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受保护做出规定。并且,除此之外,《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司法解释等也没有其他任何关于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予以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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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逻辑上讲,既然已注册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都可以受到保护,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就更应该受到保护。那么,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请求对已注册驰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保护到底是否有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余地呢?如果有,又应当满足什么样的前提条件或者说受到什么样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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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代理的“锦竹JINZHU及图形”宣告及行政诉讼案中,系争商标于1984年9月15日注册,指定商品为第33类“酒”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绵竹及图”同样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引证商标权利人剑南春公司于2010年6月依据当时《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应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下同)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对引证商标“绵竹及图”给予驰名商标保护。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相同商品上,该情形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具体表述并不完全对应,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旨在给予驰名商标较之于一般注册商标更强的保护。因此,虽然该款未对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情形予以明确规定,但探究该条款的立法原意并考虑法律的当然解释方法,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情形,相对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更有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3359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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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判决说理很好地解答了笔者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即,已注册驰名商标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予以保护。理由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探究《商标法》第十三条该款规定旨在给予驰名商标较之于一般注册商标更强保护的立法原意,二是运用法律的当然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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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述“锦竹JINZHU及图形”案审理思路相同,人民法院在“苹果男人APPLESMAN”案和“安箕富强及图”案中均持同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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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男人APPLESMAN”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而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予以禁止,因此对本案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翻译驰名的两引证商标的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更应属于该条款所禁止的内容。”。(2008)高行终字第274号行政判决书。 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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