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三种情况。
发布日期:2023-08-1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所称的无效情形: 织梦好,好织梦
(1)退回发票和扣款的收据不得超过卖方开具发票的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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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卖方没有抄税和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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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购人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一致”“专用发票代码和号码认证不一致”。 copyright 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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