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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和增值税抵扣的会计处理。

发布日期:2023-08-1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税法规定和增值税抵扣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是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可能很多会计合伙人都不太理解。先来看看加、减的税法和会计处理,相信你会有全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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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额外扣除的税法规定。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dedecms.com


7.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允许加征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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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通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说明》(财税〔2016〕3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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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销售额(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销售额计算)符合上述要求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内容来自dedecms


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满3个月销售额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实行加计扣除政策。 内容来自dedecms


纳税人确定加、减、增政策适用后,本年度不作调整,后续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确定。 本文来自织梦


纳税人应计但未应计的额外抵免和扣除可在确定适用额外抵免和扣除政策的当期一起应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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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附加扣除。根据现行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和扣除;预提加冲的进项税按规定转出的,在转出进项税当期相应减少加冲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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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应计扣除金额=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织梦好,好织梦


本期扣除额和新增扣除额=上期期末新增扣除额余额+本期计提新增扣除额-本期减少新增扣除额。 内容来自dedecms


(三)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以下简称扣除前应纳税额)后,根据下列情况加计扣除: 织梦好,好织梦


1.如果扣除前应纳税额等于零,当期的所有可扣除额和已加扣除额应结转下期扣除; 本文来自织梦


2.税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免赔额加计扣除额的,当期免赔额加计扣除额从税前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3.扣除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等于当期免赔额加计扣除额的,应当以当期免赔额加计扣除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增加的扣款金额可以在本期扣款,结转下期进一步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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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活动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计提和扣除。 copyright dedecms


纳税人从事出口货物和劳务,发生了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分割,且无法计提和扣除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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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计提和扣除的进项税额=当期不能分割的进项税额总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销售和跨境应税活动÷当期销售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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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加计扣除的计提、扣除、减少和余额的变化。对冒用加计扣除政策或者虚增扣除金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织梦好,好织梦


(6)附加扣除政策执行期满后,纳税人不再计提附加扣除,余额的附加扣除停止扣除。 dedecms.com


【提示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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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附加扣除比例调整为15%,生产服务附加扣除比例保持在10%。 本文来自织梦


【提示2】文件所称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说明》(财税〔2016〕36号)执行。 本文来自织梦


【提示3】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所在行业不一定是四项服务对应的行业,但纳税人提供的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必须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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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4】2019年底后,对纳税人的销售额进行了测算,结果显示,纳税人2019年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超过50%。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2019年享受的额外抵免和扣除是否需要补税和滞纳金?根据39号公告的规定,无需补税和缴纳滞纳金。2019年纳税人销售四项服务不达标,意味着2020年纳税人不能继续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待遇。如果纳税人2020年销售的四项服务再次符合要求,纳税人将无法弥补并享受附加扣除,只能在2021年享受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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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附加扣除的会计处理。 内容来自dedecms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在《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中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条例》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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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生活服务纳税人取得资产或者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应纳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扣除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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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当期计提可抵扣进项税额,只需在实际纳税时反映加计扣除的金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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