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千万不能乱登记
发布日期:2023-08-1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据了解,2015年《公司法》修改后,《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进行了改革,将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工商部门只登记了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未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缴验资证明。改革的目的是取消公司设立门槛,降低公司设立成本,鼓励创业,同时转变政府职能,实行“宽进严管”,注册资本金额、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公司发起人自主约定,出资人对实缴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copyright dedecms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创业者再也不用担心注册资本的问题,企业股东承诺的金额也就和现在一样多。理论上,一块钱也可以经营一家公司,经营者自己承担风险。认缴登记制度实施后,实缴注册资本无期限承诺,无最低和最高认缴限额。股东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为会计“实收资本”,不再是工商登记事项,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本文来自织梦
认购登记改革刚启动时,一些媒体广泛宣传了认购登记的好处,却没有提醒创业者注意风险。同时,企业家没有深入学习公司法。人们很容易想当然地认为,在全额认购制下,他们可以认也可以不认,有些企业家实际上就是在这种认识下经营的。但是这样做可能会给创业者带来很大的风险。记住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一些法庭案例证明了这一点。 织梦好,好织梦
织梦好,好织梦
创业者一定要知道,事实上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发生债务危机时,公司和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已经认缴而尚没有实际支付给公司那部分资金,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具体的法律规定是《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此可知,股东的责任范围仍然是其认缴的全部资本。完全认缴制下的"认缴不实缴"不等于"可以不缴",还有《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以及《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