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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国税总局明确电池涂料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国税总局明确电池涂料

一、公告的历史背景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商务部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国税发〔2015〕16号)第二条,切实解决现行电池及涂料消费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细节

一是公告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消费税征收4%。

二、为明确铅电池征收消费税后的纳税申报事项,公告明确规定,新修订的《电池消费税缴纳申请表》将于2016年1月起启用(税款属于期间)

》。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组织法》第十七条,公告明确,全省电池和涂料平均生产成本利润分别为4%和7%。

四、为加强电池和涂料消费税管理,明确宣布电池和涂料大包装改为小包装,电池和涂料标签外包作为应税消费税产品的制造原料,有此行为的纳税人应审批缴纳消费税。

第五,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是电池和油漆消费税政策实施的有效范围。公告明确指出“经省级全面质量新技术监督机构认定的电池和涂料检测政府机构”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或省级全面质量新技术监督机构非法出具的现行有效的“专业知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确认量化认证”(使用

会徽),附图中的“专业知识鉴定与量化认证”有相应的检测政府机构进行电池和油漆检测项目。

第六,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可对明确享受免税政策的电池、涂料产品按类型提供检验调查报告。但要求纳税人在提供检验调查报告时提交该类产品的所有明细表格,明细表格的装运名称、标准、型号应与会计、销售单据的明细一致。

第七,公告明确规定实施周为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