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撤销评审程序流程是什么?
时间:2023-08-19 09:05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商标异议撤销评审程序流程
一、商标异议撤销评审程序流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商标异议撤销评审程序流程以下:
(1)申请办理商标评审,理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并依照另一方被告方的总数递交相对份额的团本;根据商标局的认定书或是裁定书申请办理复核的,还理应另外附赠商标局的认定书或是裁定书团本。
(2)商标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请报告后,经核查,合乎审理标准的,给予审理;不符审理标准的,未予审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表明原因;必须撤销案件的,通告申请人自接到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撤销案件。经撤销案件仍不符合要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未予审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表明原因;满期未撤销案件的,视作撤销申请办理,商标评审委员会理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3)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申请办理后,发觉不符审理标准的,给予驳回申诉,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表明原因。
(4)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申请办理后,理应立即将申请报告团本提交另一方被告方,限其自接到申请报告团本之日起三十日内论文答辩;满期未论文答辩的,不危害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5)被告方必须在明确提出评审申请办理或是论文答辩后填补相关直接证据原材料的,理应在申请报告或是答辩书中申明,并自递交申请报告或是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递交;满期未提交的,视作舍弃填补相关直接证据原材料。 (6)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被告方的要求或是具体必须,能够决策对评审申请办理开展公布评审。 (7)商标评审委员会决策对评审申请办理开展公布评审的,理应在公布评审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被告方,告之公布评审的日期、地址和评审工作人员。被告方理应在通知单特定的期内做出回应。(8)申请人不回应都不报名参加公布评审的,其评审申请办理视作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理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回应都不报名参加公布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缺阵评审。 (9)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判决前,规定撤销申请办理的,经卷朝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表明原因,能够撤销;撤销申请办理的,评审程序流程停止。 二、申请注册商标撤销救助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申请注册商标,撤销原因仅及于一部分特定产品的,撤销在该一部分特定产品上应用的商标申请注册。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同样或是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申请办理,未予审批。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原《商标注册证》废止;撤销该商标在一部分特定产品上的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充注归还,或是再次签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示。对商标局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策,被告方不服气的,能够自接到通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型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办理复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策,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被告方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策不服气的,能够自接到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型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