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标法|阿联酋1992年第37号商标法
时间:2023-08-19 08:40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中心:经2000年第19号联邦法和2002年第8号联邦法修改 (经2000年第19号联邦法和2002年第8号联邦法修改) 阿联酋总统扎耶德根据临时宪法、联邦法1972年第1号(关于各部及部长权限)和其修正案、联邦法1979年第4号(关于制止商业交易欺诈)、联邦法1985年第5号(民间交易法)和其修正案、联邦法1987年第2号(惩罚法),颁布以下法律。 本法由经济商务部提交,经部长会议、联邦国民会议同意,由联邦最高委员会批准。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 在实施本法时,以下词汇定义如下,除非在本法中,根据上下文该词汇另有含义。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部:经济商务部 部长:经济商务部长 主管部门:一个酋长国的主管部门 公告:经济商务部发布的商标公告 图:一系列可视部分组成的图画(艺术创作) 象征标记:每一可见的图案 印记:凹形雕刻的印记 装饰图案:凸形浮雕的标志 肖像:人的肖像,无论商标拥有人的肖像或其它人的肖像 注册:在经济商务部的商标注册 委员会:本法中规定的商标委员会 第二条 以下被认作商标: 因为商标拥有者制造、挑选或经营该商品、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而具有明显的形状,用于或意图用于区分商品、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或表示商品或产品属于该商标拥有者的名字、词、签字、字母、数字、图画、象征标志、地址、印记、印章、肖像、装饰图案、告示、包装、任何其它图案或图案的组合。 如果声音伴随商标,则被认作是商标的一部分。 第三条 以下不能被注册为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 1)没有明显特征、特性的标志;商品、产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或图案、图形; 2)任何违反公共道德或有害公共秩序的标志; 3)未经许可,同本国、外国的国徽、国旗或特殊象征性标志相同或相近,与阿拉伯组织或国际组织及其下属机构的徽记、旗识或象征性标志相同或相近; 4)同“红十字”、“红新月”组织的象征性标志相同或相近的标志; 5)同宗教的象征性标志相同或相近的标志; 6)可能混淆商品、产品、服务的原产地和来源而使用的地名; 7)未经第三方或其继承人事先同意而使用第三方的姓名、称号、肖像或徽记; 8)不能证明申请人合法拥有该荣誉的荣誉标志; 9)可能使公众对产品、服务的原产地、来源或其它特点产生误解的标记,以及包括含有欺骗性的、伪造、假冒的商号名称的标记; 10)使用属于受禁止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标记; 11)如对某类产品、服务进行商标注册,则会损害其它类产品、服务的价值,则前一类产品、服务不得进行商标注册; 12)包含以下词或词组:(特征Distinction)、(有…特征havingdistinction)、(注册Registered)、(注册图案Registereddesign)、(版权Copyright)、(模仿将被认作假冒Imitationshallbeconsideredcounterfeit),或类似词或词组的标志; 13)本国或外国的奖章、金属硬币或纸币; 14)仅对著名商标或此前已经注册的其它商标进行复制,如果注册使消费者对产品或类似产品发生误解的标志,不得注册。 第二章商标的注册和撤销 第四条 1、超越原产国国境进入其它国家的世界知名商标,除非根据该商标原所有人或正式代理的申请,不得注册。 2、确定商标是否知名,应根据公众了解的时间和推销的结果。 3、区别商品或服务的知名商标与这些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则不得注册,如果: (1)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有联系; (2)使用该商标可能导致损害原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第五条 商标的注册和废止 经济商务部设有“商标注册簿”,登记着所有的商标、商标拥有者的姓名、地址、所从事的行业性质、所经营的商品、产品和服务的描述,以及商标所有权的转让、放弃或抵押、授权他人使用和其它变更事项。 任何人在缴纳规定费用后,均可申请获得该“商标注册簿”中所登记的原件复印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以注册其商标: 1)从事任何商业、工业、手工业或服务业的阿联酋公民自然人或法人。 2)在阿联酋从事任何商业、工业、手工业或服务业的外国公民自然人或法人。 3)在任何一个给予阿联酋对等待遇的国家从事任何商业、工业、手工业或服务业的外国公民自然人或法人。 4)公共法人 第七条 所有愿意使用商标区别商品、产品或服务的人,均可按本法规定向经济商务部申请商标注册。 依照本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向经济商务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第八条 根据国际分类和本法执行条例的规定,一类或多类产品或服务可注册一个商标,而每次商标注册申请不得超过一类。 第九条 实质内容相似的一组商标,其区别仅是非本质性的,如商标颜色不同,或相关产品、服务说明不同,而这些产品,或服务又隶属同一类别,则该组商标可以一次申请注册。 第十条 根据本法第26条规定,任何与已注册的同一种产品、服务,或其它种类产品、服务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均不得注册,如果使用申请注册的商标造成该商标与原商标注册人的产品、服务有联系的印象,或可能导致损害原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如果某人或数人同期对同一产品、服务,或同一类别中的相似产品或服务用相同或相近、相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经济商务部应该停止所有这些申请的注册,直到证实争议各方已将该商标让给他们中的一人,或最后判决给了他们中的某个人。 第十一条 为避免与先前已注册商标混淆,或因其它某种原因,经济商务部可以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其认为必要的限制和调整,以对其限定和使其清楚明了。 假设在使用某一商标区别相同商品和服务时可能发生混淆。 如果经济商务部因某种原因不予注册,或要限制、调整才可注册,经济商务部应将其做出该决定的原因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 本文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塬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界商标_全球商标注册服务机构,专业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服务,业务包含所有国家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异议/商标答辩/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争议/商标侵权/商标诉讼及商标法律服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