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怎样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
时间:2023-08-19 08:40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适用范围 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申请书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有被申请人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申请人的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尚未核准公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地。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组织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争议商标及其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 (三)明确的评审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受理程序 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第(一)、(二)、(三)项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第(四)、(五)、(六)项之一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据规定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违反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 (二)违反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三)违反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本文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塬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界商标_全球商标注册服务机构,专业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服务,业务包含所有国家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异议/商标答辩/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争议/商标侵权/商标诉讼及商标法律服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