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商标法》
时间:2023-08-19 08:40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号:工商标字[2002]第254号 发布日期:2002-10-21 执行日期:2002-10-21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的请示》(苏工商E2002)11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的“销毁”应为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对依法予以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如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加以处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本文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塬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世界商标_全球商标注册服务机构,专业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服务,业务包含所有国家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异议/商标答辩/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争议/商标侵权/商标诉讼及商标法律服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