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转让法律规定|国内集体商标转让备受争
时间:2023-08-19 08:39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集体商标转让法律规定|国内集体商标转让备受争议 第十六条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发生移转的,权利继受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当组织成员退出该集体商标所有的组织时,其集体商标的使用权自然终止;同理,新加入该集体商标所有的组织同时,也自然会拥有该集体商标的使用权。因此,该成员身份是无法转让的,成员也无权转让其拥有的集体商标使用权。 集体商标整体所有权进行转让的,受让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该集体商标为地理标志,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据其章程接纳在该地理标志所在地的个人或组织为成员。 该集体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起商标所显示的地理标志。 本文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塬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世界商标_全球商标注册服务机构,专业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服务,业务包含所有国家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异议/商标答辩/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争议/商标侵权/商标诉讼及商标法律服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