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群智慧云企服务|信息服务中心移动版

主页 > 信息中心 > 创业百科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三种情况。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三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所称的无效情形:


(1)退回发票和扣款的收据不得超过卖方开具发票的月份;


(2)卖方没有抄税和记账;


(3)采购人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一致”“专用发票代码和号码认证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