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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直接与信用评级挂钩。


发票直接与信用评级挂钩。

众所周知,信用现在渗透到每个人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信用差的人在这个社会将无法行动。


事实上,企业也是如此。企业信用评级的优秀程度将决定你未来的发展。这是申请发票的先例。发票数量与您的纳税信用评级直接相关。


(一)合理满足纳税人发票需求。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单纯根据纳税人所有制性质、行业、地区等因素,不合理地限制纳税人领取发票。根据纳税人的纳税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等级和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发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及时做好发票开具工作,确保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因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拟增加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纳税人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应依法依规认定处理,除购销偏差严重、纳税申报不实、两次无理由税务约谈等涉嫌虚开发票的情形外,不得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对于已被税务机关按照政策和程序从非正常户放行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恢复税控系统开票功能,确保纳税人正常开票。


(二)积极推进发票征收分类分级管理。


对于税收风险较低的纳税人,按需提供发票;对于税收风险适中的纳税人,正常提供发票,加强事后监管;对于税收风险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发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加强事后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要积极探索依托信息技术,科学设置预警监测指标,有效识别纳税人纳税风险程度,并据此对发票领用进行分类管理。


对于有A级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如果根据需要提供发票,一次最多可领取3个月的发票消费。信用等级为B级的纳税人一次可领取发票金额不超过2个月。上述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金额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3)提示提醒纳税人发票使用风险。


纳税人申请实名认证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法定代表人(所有人、责任人)宣传税法,提醒其使用发票存在的涉税风险,并提醒其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结合部分地区相关工作经验,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样本》,可供各级税务机关创新开展相关工作参考。


(4)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


进一步扩大发票网上申领适用范围,已实现纳税人实名信息采集核实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采集发票。各级税务机关在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工作中,要注重发票接收风险的防控和发票物流配送的衔接,确保发票网上申领易用、风险可控、安全可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征收工作的通知》(HJH〔202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