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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收政府资产如何处理涉税事宜?


企业接收政府资产如何处理涉税事宜?

企业收到政府资产后应如何处理涉税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企业收到的政府转让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通常有三种处理情况:


场景一:作为国家资本对待,即国家作为投资者投资企业。


情景二: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场景三:政府确定的收到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税管理


场景1:


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投资者投入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当计入权益,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股本,不属于企业经营成果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场景2:


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取得的应计入财政资金总收入的票据,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并在文件中明确资金的特殊用途;


(二)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者具体管理要求的;


(三)企业应当将资金和使用资金发生的支出分开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述支出的不征税收入发生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扣除为支出形成的资产的计算折旧和摊销。


场景3:


除上述情形一、二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无偿划拨给企业的国有资产,按照政府确定的接受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未明确收款价值的,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