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之间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时间:2023-08-19 08:37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问:甲公司需要向其关联的乙方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这个技术服务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进行专项纳税调整的,应当自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利息。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安排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自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综上所述,企业A向其关联方企业B支付技术服务费,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具体标准应符合业务常规。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交易各方之间互不关联,按照公平的交易价格和业务常规进行交易的原则。 关联企业之间技术服务费的支付应当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具体标准应当符合业务常规。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技术服务费会计分录。 技术服务费计入管理费用账户,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技术管理费。 信用: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对方开具的服务费增值税发票可作为以下分录: 借:管理费-技术服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款:银行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