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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发票那档子事(二)与交易行为有关的发票


聊聊发票那档子事(二)与交易行为有关的发票

查看发票的定义。

《发票管理办法》中的定义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过程中开具和收取的收付凭证。简单来说,就是交易行为的收付凭证。那么发票的第二个概念应该与交易行为有关。

交易是指易货,现在一般指买卖。交易应开票,非交易不能开票。因此,税务凭证并不都是发票,这取决于是否是交易。如果与销售无关,即使发生付款,也不需要取得发票,也不应该取得发票。例如,通过纳税获得的完税票据不是发票。

这些都没有发票。

员工和事故造成的伤害赔偿不是交易,而是对受害方的赔偿。对于公司来说,无论是对自己还是对他人,都是一种损失。自己是直接损失,别人是间接损失。单从经济意义上讲,赔偿相当于用直接损失代替间接损失。此时,员工或受害方写的收据可以作为扣税凭证。乍一看,似乎太简单了。其实关键在于它作为证据的证明力。一般来说,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如协议、和解调解纪要等,以体现证明力的充分性。

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需要发票。你可能认为员工为公司提供服务,公司支付报酬是理所当然的。这不是交易吗?事实上,交易是两个主体之间的行为。公司雇佣的员工与公司属于同一主体,因此雇佣行为不是交易,而是内部管理关系。相反,如果员工离开公司,此时他因提供服务而获得的不再是工资薪金,而是劳动报酬,这是一种交易行为。合法交易必须发生在两个主体之间,这与纳税义务是一致的。因此,主体的界定对于纳税人来说非常重要,所以要注意不要混淆,否则很容易错缴税款。

有些纳税人付款不需要取得发票,主要是判断是否是交易,或者是否是业务关系。当然,除了广义的商品,还包括服务。

有发票并不意味着一切都会好的。

开具发票可以作为真实交易的理由,但也不能等同于真实性。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考虑,开了发票缴了税,税收征管的目的差不多达到了,其他相对不重要了。当然虚开发票是另一个问题,以后再展开来说。税务局这样想自有其道理,人家本来就是收税的,作为企业来说就不同了。以整体经营行为来看,开发票缴税至多是总体上完成了涉税事项的处理,还有一堆的事情在等着你弄清楚的。所以对会计来说,跳出税务的局限特别是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角度,从更宽广的税法以至法律的视野评估发票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毕竟缴税仅仅是你工作职责的一部分,而且不见得就是那么重要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