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案例」 历史上有没有合法避税的案例
时间:2023-01-26 11:55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避税案例:历史上是否有合法的避税案例
有啊,这是三个案例篇一:企业合理避税案例(1767字)位于某工业园区的甲企业,从事芡实加工业务,因经营效果不理想,一直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因亩均纳税达不到招商引资时的5万元/亩的要求,因 此政府要求对该企业进行置换。处在同一园区的乙企业生产经营红红火火,但是原有的厂区已不能满足其扩大规模的要求,于是在园区管委会有关领导的牵线下,甲企业、乙企业两家领导坐在一起达成了共识,即由乙企业一次性出资840万元,买断甲企业房屋及土地。甲企业债权债务仍由甲企业负责,并确定了收购预案,乙 企业为此预交了350万元定金。眼看大功告成,就在甲、乙企业及园区管委会领导弹冠相庆的时候,一个意想不到的问题发生了,即签订协议时,双方没有考虑转让环节的税收,因为该环节需要交纳的税收有:1.营业税42万元;2.城建税2.10万元;3.教育费附加1.26万元;4.地方教育费附加0.84万 元;5.防洪保安基金0.84万元;6.契税16.80万元,总计税费负担63.84万元。上述款项谁也不想承担,眼看这事陷入了僵局,园区管委会的领导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到底该怎么办呢?该领导拜访了工商登记窗口的工作人员,窗口的工作人员略加思索,建议甲、乙企业两股东之间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解决问题,即甲企业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乙企业的股东,这样可以达到乙企业股东实际控制甲企业且能够节省一笔税费,少花收购成本。就在大家感到峰回路转、欣喜万分的时候,又出现了一件令人烦恼的事情。原来,在股权转让时,甲、乙企业聘请某事务所审计,其注册税务师发现股权转让中无法克服的矛盾有二:其一是甲企业这几年经营一直不太正常,开开停停,除账面明确记载的债务外,还从外面私人老板手中融了一些资金,赊欠的一部分材料款也未予支付,而且这部分债务未在账面记载。而以甲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大量存在,都是抹不去的隐患。其二是甲企业原来 是简单的食品加工(芡实加工)企业,而乙企业是有严格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在股权转让时,既要变更股东又要变更经营范围,还要变更公司名称,而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后,已经是与原企业经营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企业,环保部门需要重新提供可研报告和环评报告。除了耽误时间外,还要聘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这两项报告,且预计需要支付费用12万元。面对甲企业还没有完全浮出水面的全部债务,乙企业认为收购甲企业有一定风险,搞不好收购未成功,反而惹来官司缠身!听了其事务所一席话,乙企业的老板倒吸一口凉气,庆幸自己没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否则悔之晚矣!就在大家一筹莫展的时候,其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提出了如下合理避税方案,即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甲企业注销,乙企业吸收合并甲企业,合并后,甲 企业原股东张大明再将股权转给乙企业原股东李天一。这样做的好处有二:其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号)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 (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这样,乙企业吸收 合并甲企业后就可以省掉债务缠身的担心。其二是,企业合并后,合并环节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契税及其他税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 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三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 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转让企业产权的 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转让企业全部 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上述合理避税方案使甲、乙两企业顺利地完成了重组,既绕开了税收,又实现了企业双方的合作愿望。篇二:企业合理避税案例(957字)某私营企业主利用自己的房屋开办公司,并向公司收取租金。收取租金对私营企业主来讲,个人要缴纳房产税,财产租赁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表面上个人税收增加,实质上由于企业支付租金是要计入经营成本的,所以,企业的所得将减少,企业负担的税金也相应下降,企业年营业利润可以不分红,从而减少私营业主红利收入应负担的税金。此外,企业租用房屋,还要负担一定的房屋维修保养费用。这些,不仅可以保证房屋的完好,而且企业又要支付一定的成本费用。如果维修保养费用不是由企业承担而是由出租人承... 收起回答其他回答:有
【/s2/】避税案:如何合法避税?请举例说明!
合法避税是指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的手段对纳税义务的规避,减少税务上的支出。合理避税并不是逃税漏税,它是一种正常合法的活动;合理避税也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还需要市场、商务等各个部门的合作,从合同签订、款项收付等各个方面入手。避税是企业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研究为基础,对现有税法规定的不同税率、不同纳税方式的灵活利用,使企业创造的利润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归企业。它如同法庭上的辩护律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税是合法的,是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必须强调一点:合法规避税收与偷税、漏税以及弄虚作假钻税法空子有质的区别。从实用角度来看,国内的避税就是指企业通过各种方法、途径和手段避开国内纳税义务。从更现实的条件出发,企业的老总和财务经理需要解决不同难题。合理避税:老总能做什么规避税收,现在早就不是一个只适合于私下交流的话题。现在许多企业老板都在交流怎样规避税收,成功的经验大家“群起而效仿”。十届人大刚刚谢幕,税收政策、税收监管和税率水平等问题被各位代表多次提及。一个企业经营的角度来分析的。假如能是一个管理决策层,从企业的发展战略角度来看,这样的操作更适合于您。换成“洋”企业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注册到“避税绿洲”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本节内容读者可参见《推开“离岸绿洲”的门》一文)。进入特殊行业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做“管理费用”的文章企业可提高坏帐准备的提取比率,坏帐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用而不“费”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当今的企业界,这一项被频繁运用。他们将自己买房子、车子的支出,甚至子女入托上学的费用都列支在公司经营项目。这样处理并不为国家政策所允许,虽然此方法在时下的企业界并不鲜见,但我们在此并不提倡。合理提高职工福利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支出赢得良好的综合效益。做足“销售结算”的文章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例如某电器销售公司,当月卖掉10000台各类空调,总计收入2500万左右,按17%的销项税,要交425多万的税款,但该企业马上将下月进货税票提至本月抵扣。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的效果。合理避税:财务总监能做什么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但一般不外乎: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定价法、成本计算法、融资法和租赁法。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优惠政策的研究,力争经过收入调整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税,壮大企业实力。同时,现在全国各地经济开发区如雨后春笋,他们开出的招商引资条件十分诱人,大多均以减免若干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各种费用等等条件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如果您的企业是高新技术产业或受鼓励产业,如此优惠的条件当然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优先考虑因素之... 收起回答
避税案例:合理避税案例
对于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自行收购废旧物资取得普通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废旧物资加工生产企业可设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作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收购后,再销售给加工生产企业,这样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享受免税政策,不会增加税收成本,而加工生产企业减少了中间收购环节,降低了经营成本。
例如,某企业是以生产销售钢材为主的工业企业,主要原材料是废钢和铁屑,主要经营范围是钢材生产销售、废旧物资回收等业务,原材料废钢和铁屑的购进主要以自己收购为主。2005年12月份,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该企业2005年度实现销售收入3800万元,购入废钢和铁屑5000吨,每吨不含税价为1800元,普通发票开具的金额为900万元,委托其他运输单位运输支付运费100万元,支付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20万元,那么企业可以进行以下税收筹划。
第一种方案:该企业自己直接收购原材料废钢,取得普通发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收购废旧物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企业购进的废钢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那么,2005年应纳增值税=3800*17%-100*7%=646-7=639(万元)。
第二种方案:该企业2005年度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入废钢,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由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那么2005年度应纳增值税=3800*17%-900*10%-100*7%=646-90-7=549(万元)。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少纳增值税90万元。
第三种方案:该企业作为总公司,单独设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收购废旧物资时支付的运输费和装卸费等其他杂费,可以作为成本计入废旧物资回收公司销售价格,开具普通发票(金额900+20+100=1020万元)给加工生产企业,因此,该企业2005年度应纳增值税=3800*17%-1020*10%=646-102=544(万元)。第三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少缴增值税5万元,同时,单独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在收购废旧物资时还可以取得进销差价,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利润。
显而易见,在购进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企业通过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外购废旧物资比自己直接收购废旧物资税负要轻,而自己单独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则不仅税负更轻,还能获取额外收益,一举两得。
收起回答其他回答:所谓避税是通过税收筹划实现的,也就是存在税收筹划降低增值税的情况
【/s2/】避税案例:谁能提供一些跨国公司真实的避税案例?-百度知道
展开全部 案例一:乐迪嘉跨国公司总部设在美国,并在英国、法国、中国分设怀德公司、赛尔公司、双喜公司三家子公司。怀德公司为在法国的赛尔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怀德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格,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出售给赛尔公司;再由赛尔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中国的双喜公司,赛尔公司利润率20%;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英国50%,法国60%,中国30%。乐迪嘉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怀德公司以每匹布2800元的价格卖给中国的双喜公司,再由双喜公司以每匹3400元的价格转售给法国的赛尔公司,再由法国赛尔公司按价格3600元在该国市场出售。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 (一)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怀德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 =200000(元) 赛尔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0%*1000*60% =360000(元) 则对此项交易,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 =200000+360000 =560000(元) (二)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怀德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2600)*1000*50% =100000(元) 赛尔公司应纳所得税=(3600000-3400000)*60% =120000(元) 双喜公司应纳所得税=(3400-2800)*1000*30% =180000(元) 则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 =100000+120000+180000 =400000(元) 比正常交易节约税收支付:560000-400000=160000(元) 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英、法、中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提。 案例二:美国的时利莱公司在中国和日本有五州、九州两家子公司。五州公司当年盈利3000万元,按5%的固定股息利率,年终应向时利莱公司支付股息:3000万*5%=150万元;九州公司当年盈利2000万元,按4%的固定股息利率,年终应向时利莱公司支付股息:2000万*4%=80元。中国、日本两国政府规定对汇出本国的股息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为逃避这部分税收,五州公司、九州公司将市场价值400万元和200万元的商品分别以250万元、120万元卖给了时利莱公司,以代替股息支付。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的避税效应。 1.正常支付股利时的税负 五州公司应纳预提税税额=150万*20%=30万元 九州公司应纳预提税税额=80万*20%=16万元 共应纳预提税税额:30+16=46万元 2.以商品代替股息支付时的税负 五州、九州公司将商品以低价售给时利莱公司,时利莱公司从中获得与股息等值的回报,五州、九州公司因支付方式改变,且无盈利,既可避免所得税,又不必纳预提税。 案例三:美国内税法规定,对汇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须征收20%的预提税;法国税法则规定对汇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征收30%的预提税。同时为协调美、法两国税收利益,两国签订税收协定,规定发生在两国之间的同类所得只征收5%的预提税。今有德国莱希德公司贷款给美国克林娜公司,每年克林娜公司需向莱希德支付200万美元的利息。为减轻预提税负,莱希德公司在法国租用一个邮箱,冒充法国居民,使利息的预提税税率由20%降为5%。 这是利用邮箱方式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一种方式,按莱希德公司在两国的正常身份,200万美元利息应预提税40万美元;冒充法国居民后,仅负担预提税10万美元。 案例四:美国奥利特公司拥有一项专利权,研制费用为20万美元,有效年限为20年。奥利特公司欲将此项专利转让给中国的亚联公司,因为美国、中国市场上无同类专利可比价格,双方将转让价格定为6万美元,转让期为10年。中国亚联公司又在本国市场上以10万美元的价格将此项专利转让出去。又知美国所得税税率为15%,中国所得税税率为30%,毛利率20%,成本分摊率为60%。 我们来分析这项专利权转让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情况。 因为此项专利权无市场可比价格,可按组成市场价格来确定其价格。 =4.8(万美元) 则美国奥利特公司应纳所得税=4.8万*15% =7200(美元) 中国亚联公司应纳所得税为:(10万-4.8万)*30% =1.56万元 共应纳税:7200+15600=22800(美元) 实际上,美国奥利特公司只收取了6万美元的转让费,其税负变为: 奥利特公司应纳所得税=6万*1S%=9000(美元) 亚联公司应纳所得税=(10万-6万)*30% =12000(美元) 奥利特公司、亚联公司共纳税额:9000+12000 =21000(美元) 这样,母子公司利用美、中两国税负不同,专利权转让又无市场可比价格,通过关联企业交易少纳税1800美元。 案例五:西班牙麦哲纶服装公司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建立一个麦哲纶信息中心,麦哲纶信息中心负责为该服装公司搜集北欧国家编织服装的信息。西班牙政府与荷兰政府的税收协定规定,此类搜集信息、情报的机构为非常设机构,不承担纳税义务。然而,麦哲纶信息中心在实际运作中执行的职能已远远超出了简单的搜集信息。麦哲纶服装公司承担了有关借贷和订货合同的谈判和协商,但因为未在合同和订单上代表麦哲纶服装公司签字,因而,荷兰税务部门无法据以对其征税。 这是运用“假办事机构”的办法,滥用税收协定的例子。通过设立办事机构,同时避免充当常设机构,既可获利,又... 收起回答
【/s2/】避税案:谷歌是如何利用税收漏洞避税的?
刚苦逼的考了国际税收,占个坑。晚上过来答。 ————————update—————————— 前辈已经解释了最核心和本质的部分,做一些补充。学的不深,当普及一下税收知识,欢迎拍砖纠错。 先解释一下几个涉及到的名词。 PE 常设机构,一个固定的营业场所,可以是办公室、分支机构、工厂或矿产。甚至一个非独立的代理人或非独立的雇员也可以被认为是常设机构,这在国际税收中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是判断经营所得、营业利润来源的重要标准。 (“谷歌英国员工并不向英国客户进行销售(而是由爱尔兰员工完成),但是路透社调查发现,谷歌在伦敦雇佣了直接从事本地销售的员工。争论的焦点在于谷歌在英国的是否经营广告业务。此前谷歌称,其英国分部不经营广告业务,交易谈判和协商环节虽然在英国进行,但是最终敲定交易的为谷歌爱尔兰公司。如果真如谷歌所说,那么谷歌公司支付的1000万英镑税款则没有问题,但如果广告业务被纳入其中则谷歌就有逃税嫌疑。”引自题主提供的链接。可知英国认为谷歌逃税的是这一部分营业来源不确定的广告收入。如果这部分收入确实是来源于英国,那英国是可以判定谷歌逃税的。) Transfer pricing 转让定价: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各关联方之间,在从事买卖交易是,采用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定价方法,其目的可能是为了避税也有可能是为了提升公司形象获取超额利润等非税收目的。本案例涉及到的是国际转让定价。 (案例中当百慕大分公司向Google inc.支付授权费时,会降低费用标准,来逃避美国的高税率,这就是典型的运用转让定价来避税。这是跨国公司避税最常用的手段。) Tax havens 避税港:一些税率较低甚至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 (案例中的零税率的百慕大。知名的避税港还有香港、列支敦士登、委内瑞拉等。避税港也分很多种类,这里就不展开了。其实避税港的存在导致较大差异的征税率就是跨国公司避税的基础。) 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CFC) 外国受控公司:可以看做是跨国公司建立在避税地的子公司。 (该案例总的来说是通过建立CFC来进行避税的。) " data-rawwidth="942" data-rawheight="672"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lazy" width="942" data-original="https://pic2.zhimg.com/145f60ef503a57f7cc367419b1db36d1_r.jpg" data-actualsrc="https://pic2.zhimg.com/145f60ef503a57f7cc367419b1db36d1_b.jpg"/> 谷歌运用CFC的避税流程就是最高票中的4、5段而运用CFC避税的一个重点就最高票中的第3段。就不重复了。 建立CFC,可以达到延迟缴纳就受控外国公司取得的所得征收国内税收。因此运用CFC,谷歌可以获得3个好处 根据国内外税率差别节省了一大笔税。 延迟税额的回报率。 延迟了纳税的时间。 英国议员霍之(Margaret-Hodge,也是英国议会公共帐目委员会的主席)表示:“这个公司(谷歌)高度预谋的税务安排,除了逃避英国公司所得税之外,别无其他目的。”这个银带着情绪的攻击相当无力啊。这话揭露了跨国公司税务筹划的本质。但这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s2/】避税案例:公司如何帮助员工合法合理避税? 我国的个税属于世界罕见的分类所得税制,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11类。一般大众最熟悉的是工资薪金所得。目前工资薪金在免税额3500元后按7级累进税率(3%~45%)征收,月收入8万元以上(年收入96万元)税率达到45%。这意味着如果你按照现在的个税纳税,年薪百万的高管实际上就能拿到50多万。目前,高税收是我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生活在北上广深一线城市的上班族和企业家,为了孩子上学而租房、按揭,生活成本太高,纳税让人心疼。在知乎上随便输入“个人所得税”查询,可以看到很多投诉和吐槽。很多中高收入的人,看着工资高,其实拿的很少。我给你举个例子:王小姐在北京一家互联网公司做销售,月薪3万,年薪36万。她每月个人所得税4904元,净收入22233元。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的不同支付方式,对于员工和公司来说是有很大不同的。从公司的角度来看,如果按照实际工资额缴纳社保和个税,公司不仅要支付王小姐3万元的工资,还要承担6866元的高额社保费用。从员工个人角度来说,无论是按照实际缴纳还是按照最低社保基数缴纳,员工的个税都是很高的!高税收让员工和公司压力很大!合理合法的降低个税,增加员工个人收入,降低公司综合人工成本,绝对是大多数人的需求。 事实上,从改革开放到现在的几十年,很多企业都在试图“避税”。常见的方式有:购买发票、虚报成本、虚报人数等。在营改增、金税三期的大背景下,这种高风险避税无疑成为企业随时可能爆炸的定时炸弹。在大众创业创新时代,为了鼓励创业,扶持中小企业,国家先后出台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建议,在不违反法律和政策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一定不能越界。一种符合国家政策,帮助高管、企业家、自由职业者等高收入人群合理纳税的税收工具——都保应运而生。以上王小姐为例:假设王小姐月薪3万,年薪36万。通过崇明的独立,她将改变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将原来的完全劳动合同关系变成基本劳动合同+服务合同。变更合同方式后,王小姐将3万的收入分成两份,部分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5000元的基本工资支付给王小姐;另一部分以服务费的形式支付给王小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根据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王小姐每月只需缴纳税款278元,净收入29722元,比之前税后工资24380元高出5342元,综合税率仅为0.96%。收入越高,对比效果越明显。不要太开心!模式比较原始模式新格局完全劳动合同基本劳动合同+绩效服务合同每月纳税5620元每月纳税288元净收入24380元净收入29722元,收入增长22%。对员工激励效果差对员工有很强的激励作用如果想了解如何规避就业风险,降低人工成本的信息,可以点击→ ↓ ↓ ↓联系边肖咨询 避税案例:分享近期国际避税案例? 分享一个我之前的回答: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如何税收筹划? - 小尧的回答 分享一个经典案例: 星巴克的避税“妙招” 在过去的3年期间,星巴克的英国财务报告一直显示亏损,没有支付所得税。但市场分析师宣称星巴克n在英国的业务是“可盈利的”。据统计,星巴克自1998年在英国开业以来,一共开设了735家分店。通过使用合法的避税策略,实现30亿英镑销售收入,却n仅支付了860万英镑所得税。星巴克能够在英国如此明目张胆地避税,主要利用了以下避税手段: 第一招,星巴克总部规定在英国以及所有海外经营的星n巴克,每年需要向星巴克集团公司的“星巴克”品牌支付年销售额6%的知识产权费。这笔支出一方面减少了星巴克英国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又把知识产n权费用转移到税率很低的国家,纳入该国星巴克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支付相对较低的税费。 第二招,英国星巴克所用的咖啡豆均来自在瑞士的星巴克n咖啡贸易有限公司。在咖啡豆运抵英国前,需经过星巴克在荷兰阿姆斯特丹设立的烘培公司进行烘培加工。在此过程中,英国星巴克会支付超额的费用给瑞士和荷兰n两家公司,这样就降低了星巴克在英国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把资金转移到税率极低的瑞士和荷兰两国。 第三招,英国星巴克利用公司间借贷,把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避税。英国星巴克去年在财务上实现其所有的经费几乎都来自借款,并且支付了星巴克集团旗下公司200万英镑的利息。 (转让定价、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弱化) ===以下内容2014年12月29日新增,来源中国税务报/邓昌平 张剀=== 技巧1:通过不同类型产品的价格不匹配避税方法描述:产品价格不匹配是指公司不参考市场价格,擅自为其不同产品设定不合理的价格。一般来说,产品的价格应该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别而不同。跨国垄断公司N在与集团外第三方交易时,利用其对上下游产品生产的控制权,在保证集团整体利润的前提下,根据集团内关联方的实际税负确定不同类型产品的交易价格。一般情况下,实际税负低的公司产品价格异常高,而实际税负高的公司产品价格异常低,从而降低集团整体税负。典型案例:一家从事打印机生产的跨国垄断公司A,实施低价营销策略占领中国市场,其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B,直接以低价生产打印机并销售给第三方经销商。N因为B公司生产的打印机有自己专用的打印机耗材,所以A公司通过当地的子公司C以高价卖给这个第三方经销商墨盒等打印机,该子公司从事打印机耗材的生产,消耗N种材料。虽然这款打印机产品的最终销售价格较低,但这种以占领市场或带动特殊墨盒销售为目的的做法,不应该影响B公司应该获得的合理、定期的利润,存在N的价格不是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的风险。专家意见:企业的避税手段很隐蔽。就这类交易的出现而言,跨国公司集团中的关联方直接与第三方交易,不存在转移定价避税的嫌疑。但从这类交易的整体本质来看,这是跨国公司滥用其商业优势的具体表现——迫使第三方利用不同产品的价格错位帮助其规避避税,从而规避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的调整。因此,税务机关在评估跨国垄断公司在中国的转让定价风险时,不应局限于对其在中国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进行价值链分析,而应全面分析其集团内上下游等相关产品的价值链,综合考虑国内公司使用的资产、履行的职能和承担的风险,以确定其产品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技巧2:通过抵消交易避税方法描述:故意抵销在关联交易中很常见。当公司向其关联公司提供的利益被关联方提供的其他利益补偿时,就会发生抵销交易。事实上,跨国垄断公司经常滥用其商业优势,迫使第三方与自己进行抵销交易,从而减少来自中国的应纳税所得额。典型案例:跨国垄断公司A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公司,在欧洲有两家公司B和C。b公司主要负责独立研发操作系统,c公司主要委托市场第三方开发应用软件。其中应用软件必须在一定的操作系统上开发,操作系统也需要大量兼容的应用软件,才能真正为用户解决问题。由于B公司开发的操作系统在市场N中具有垄断地位,A公司要求其在中国的客户D免费为其关联公司C开发使用软件,并承诺收取较少的D公司操作系统使用费作为补偿。经调查分析,D、N免费为C公司提供R&D服务,会减少D公司应纳税所得额;B公司将收取更少的操作系统费用,这将减少其来自中国的收入,并避免非居民公司在中国的所得税。n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无偿恢复b公司出售给d公司的操作系统和d公司为c公司提供的软件开发业务的交易价格,增加b公司和d公司非居民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足两家公司相应的税款。专家意见:从表面上看,抵消交易似乎降低了双方的交易成本和税收成本,实现了双方的“双赢”。但这次交易严重侵蚀了中国的税基,一旦双方的真实交易价格被税务机关恢复,双方将付出更高的代价。技巧3:通过不同交易类型的价格不匹配避税方法描述:跨国公司利用不同交易类型的价格不匹配也是一种常见的避税方式,即垄断型跨国公司在与同一交易对手进行不同交易时,通过不合理地提高不同交易类型之间的转移价格来避税。典型案例:某海外公司A与某国内公司B签订发动机销售合同,合同规定国内子公司C of A公司为B公司生产发动机设备,A公司的另一海外子公司D在N外为B公司组织发动机使用培训等活动,并约定培训费按发动机价格的20%收取。税务机关初步调查后发现,培训一般是按照参与者的标准收取,按照N发动机价格的20%收取的培训费金额远高于行业标准。经进一步取证确认,A公司存在利用税务管辖和劳务难以监控的行为,通过N格降低了国内公司的发动机销售价格,提高了海外公司提供后续劳务的价格。其商业目的不合理,国内应税所得减少。专家意见:企业利用不同交易类型的价格不匹配进行避税,是税务机关重点打击的避税行为。税务机关将从市场获取发动机的可比交易信息,重新确定其合理的交易价格。此外,税务机关会对其后续服务的真实性、合理性、收益性进行逐一审核,判断相关人工成本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技巧4:通过伪装关联交易避税方法描述:一些跨国垄断公司在其与境内关联方的交易价值链中,故意插入独立第三方的委托、代理、信托等一系列交易,从而在形式上隐瞒关联方交易,从而采用AG低出、低入、低出的方式规避境内应税收入。典型案例:一家跨国垄断公司A是一家电器制造商,在中国设立子公司B承担生产职能。b公司将其产品销售给位于低税率国家几乎是出厂价格的第三方Cn公司,并约定c公司按原价销售给n a公司,a公司支付代理费作为补偿。据初步调查,资金流和信息流是从B公司流向非关联的C公司,但物流是直接从B公司运输到A公司..税务机关通过信息交换和N报告获取了C公司的相关信息,发现C公司是一家从事收付的贸易公司,并未承担A公司和B公司交易价值链中的实质性职能..最后,经过与公司几轮谈判并与N达成协议,税务机关根据经济实质对中间系列交易重新定性,否认作为中间系列交易的独立第三方C公司的存在,将其非关联交易重新定性为关联交易,并根据独立N交易原则对其转让定价进行调查调整。专家意见:这种交易试图通过插入独立的第三方来掩盖相关交易,从而“瞒天过海”。因此,税务机关不仅要关注关联方交易价值链中涉及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还要关注其最终的客户信息。特别是位于税收负担较低的国家(地区)的贸易公司,介入交易的中间环节,可以通过信息交换等收集、管理、合作、互助的方式获取自己的客户信息,进而决定是否需要了解自己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是否需要对交易进行重新资格认定,从而最终确定应该属于中国的合理利润。 |